知识产权保护向“全链条”深入
2020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大年。年初,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正式签署,知识产权问题成为焦点。年中,《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生效,知识产权保护踏上新台阶。随后,专利法、著作权法修正案陆续出台。各地一系列新举措跟进打出组合拳,着力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促使我国积极推进从知识产权引进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国转变,以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扎实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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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举证难、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中饱受诟病的问题。知识产权案件大多疑难复杂、审理周期长,权利人也许最终能通过诉讼或仲裁挽回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其市场竞争力和商誉的损失难以在短期内恢复,甚至有些伤害无法弥补。我国司法实践不断探索证据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如何适用,努力加强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避免权利人“赢了官司、丢了市场”。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切实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一方面,通过证据保全手段帮助权利人更好地收集证据。如欧特克公司、奥多比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的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且申请人亦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上述证据,符合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遂裁定对被申请人经营场所内近400台计算机等软件相关信息进行了证据保全工作。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重拳出击,打击不配合或妨碍证据保全的行为,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如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与广州沃福模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因被告采取拒不开电脑、断电、扣留法院相机、阻止法院人员离开等手段对抗证据保全工作,法院在判决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该等情节,全额支持了权利人损害赔偿及合理开支请求。此外,司法机关还强调大力提高案件审理质效,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新的数字化手段,有利于为产业带来更可靠、更高效的解决方案,在具体实践中化繁为简,直击版权保护痛点难点,促进业内良性竞争,产业链伙伴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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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立法之初,受制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所规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金额较低,且我国司法一贯遵循“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导致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普遍不高,难以达到鼓励创新、惩罚及威慑侵权行为的效果。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均提出引入和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的要求。2019年完成修订的商标法及2020年完成修订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均先后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并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民法典也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惩罚性赔偿。
率先试水的是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他们针对故意、恶意侵权的高额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实践,不但是具有指导意义的积极探索,而且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坚实基础。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诉梁山水浒轮胎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水浒公司在申请“普利司通”近似商标被国家商评委及其后的行政诉讼生效判决驳回后,仍继续使用“普利司通”近似商标,构成恶意侵权,进而对其施以惩罚性赔偿,并加重其赔偿金额。无独有偶,2020年苏州中院审理的“小黄人”卡通形象美术作品侵权案中,法院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尚未生效的前提下,认为该案被告侵权情节严重、侵权规模极大,裁判应体现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理念,确定二倍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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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领域层出不穷。为适应新时代,持续提升国家综合实力,我国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和制度建设更上一层楼,目的就是为了充分保障和激励知识产权的创新和创造。在知识产权产生方面,我国积极探索新的保护模式。如著作权领域引发广泛关注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暴风影音赛事点播案”。两案经多年争议,最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体育赛事现场直播形成的连续画面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此次著作权法修订中,前述“类电作品”被修改为“视听作品”,以囊括对技术发展下产生的新类型视听作品的全方位保护。可以说,未来针对直播、短视频平台中普遍存在的版权侵权,司法实践有了更加明确的裁决依据。
保护文化产品版权,等于为形成有影响力的文化IP装上保护伞,促进中国文化产业厂商将国内的泛娱乐IP推向海外市场,完成海内外市场全面扩容升级。这不论对中国文化产品出海,还是在海外市场讲好中国故事,增强中国文化软实力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
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我国积极引入创新制度。如此次专利法修订引入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和“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以补偿创新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而造成的专利保护期实质缩短,并在药品上市审批阶段解决原研药企和仿制药企之间可能产生的药品专利侵权纠纷问题,实现了对药品研发、创新的保障和鼓励。
更令人惊喜的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有力带动了贫困地区相关产业发展和农户增收,在脱贫中起到重要作用。通过农技产品专利技术创新、培育品牌商标、传承非遗文化、注册地理标志,从而带领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探索出将知识产权与脱贫、乡村振兴相融合共发展的一条中国特色有效路径。
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还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金融支持,并积极实施专利推广资助项目。这既帮助企业把已研发的高价值专利加快转化运用,进而将产品推向市场,帮助企业获得经济效益,又起到鼓励企业发明创造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