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邦法院撤销对PFAS的禁令
作者:锐欧科技发布时间:2024-10-22 17:05:10来源:WTO/FTA咨询网浏览次数:422
2024年3月,美国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裁定,撤销美国环保署(EPA)针对塑料容器企业 Inhance Technologies LLC(Inhance)的PFAS禁令。
该命令禁止Inhance在氟化高密度聚乙烯(HDPE)塑料容器的过程中产出 9 种PFAS,包括PFOA、PFNA和PFDA等。
自1983年以来,Inhance一直使用相同的工艺对塑料容器进行氟化处理。直到2022年3月,EPA最终确认该氟化工艺会产生PFAS,因此向Inhance发出了违反重要新用途规则(SNUR)的通知,并于2023年12月1日,根据《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第5条颁布正式命令,宣布禁止Inhance通过其氟化工艺生产或加工受管制的PFAS。
EPA此举意在保护公众,使其免于接触各种家用消费品、杀虫剂、燃料、汽车和其他工业产品容器中存在的有害化学品——PFAS。
对于该命令,Inhance则表示,“如果允许命令生效,我们将不得不停止使用这项氟化工艺,从而面临公司破产。”
为此,Inhance向美联邦法院提出了紧急申请,要求加速复审。
一、EPA与Inhance的分歧
在TSCA第5条的授权下,EPA可以监管经认定属于重要新用途的任何化学物质的生产或加工。然而,该法规既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是“重要新用途”,也没有说明“重要新用途”中的“新”意味着什么。
对此Inhance辩称,“新”的一般含义是指“最近出现的”或“以前不存在的”。据此定义,Inhance认为其已有几十年历史的氟化工艺并非最近才出现的,因而不能被视为TSCA规定的重要新用途。
另一方面,EPA对“新”的定义则为“以前不知道的”或“知道的时间不长,但也许以前就存在的”。据此,EPA认为所谓的“重要新用途”则是指EPA此前未知的任何用途,因而Inhance的氟化工艺符合TSCA第5条规定的重要新用途。
围绕“重要新用途”的定义,EPA与Inhance辩论不休。
二、美联邦法院叫停禁令
对此,美国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裁定,Inhance对TSCA第5条规定的解释更具有说服力,并将撤销EPA此前颁布的命令。
该法院支持Inhance的理由如下:
其一,Inhance的解释更符合TSCA的整体设计和第5条的具体规定,即第5条规定旨在监管初次生产前的受控物质,而非监管实施数十年之久的生产工艺中产生的物质。
其二,EPA可以根据第6条规定,通过进行适当的成本效益分析等方式进行适当的监管,尤其是对持续使用该工艺的情况进行分析——这一点也得到了Inhance的认可。
EPA基于TSCA管制化学物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仅)适用于新化学物质和重要新用途的第5条,二是适用于所有化学物质的第6条。与第5条不同的是,第6条要求EPA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权衡化学物质的利弊,以及禁止或限制该物质的经济后果。
这表明国会在当初制定TSCA时便希望EPA能更慎重地考虑这些法规对此前存在的生产工艺的影响。
因此,法院认为EPA不能绕过国会设定的框架,任意将Inhance已有几十年历史的氟化工艺视为“重要新用途”。
该项裁决的重要之处在于,法院明确指出,提出重要新用途规则(SNUR)时仍在进行的用途(ongoing uses)不在“重要新用途”的对象范围内。
目前,EPA尚未回应法院的裁决,瑞欧也将持续关注后续的发展动态,帮助企业了解最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