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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最新修改草案介绍及浅析

作者:发布时间:2021-05-24 16:18:09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浏览次数:1146

 

一、《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前身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局(BIRPI)于1935年编制的由34个类别的商品清单和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清单组成的分类方法。其后,该分类方法又扩大到包括11个类别的服务和按字母顺序排列的服务清单。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各缔约方签订了关于采用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协定,自1961年4月8日《尼斯协定》生效以来,在此框架体系下,《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下称:《尼斯分类》)得以不断的修改和完善。根据《尼斯协定》的规定,每一缔约方(各个缔约成员国,及国际组织:如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和WIPO国际局)都有义务将《尼斯分类》作为主要分类或附属分类应用于本国或本组织的商标注册,并须在其有关商标注册的正式文件及刊物内,载列商标申请注册并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所属具体类别的编号。我国于1988年11月开始在商标审查程序中使用《尼斯分类》,并于1994年8月9日正式成为尼斯协定的缔约成员国。在《尼斯分类》的基础上,商标局开始编制《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用于指导我国的商标申请和审查。
 
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版本修订规则及变化

《尼斯协定》规定每一成员国可派官方代表参加建立的特别专家委员会,即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该专家委员会负责决定对分类的所有修改,特别是商品/服务项目在不同类别之间的迁移、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服务项目清单的更新和必要的解释性说明的引入。该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对相关商品/服务项目的增减和调整做出修改,并就尼斯分类中应纳入的变动作出决定。自1963年《尼斯分类》第一版出版以来,各版本通常每五年出版一次并生效。自2013年起,尼斯分类每年修订一次,每一版本的新版本每年出版一次,并于1月1日生效。
 
本次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尼斯分类》的修订期限进行了一些重要修改,其要点可归纳如下:

1)《尼斯分类》第十二版的生效日期推迟到2023年,新版本(NCL(12-2023))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2)《尼斯分类》的下一个修订分类修订期间将为三年,而不是目前的五年。因此,《尼斯分类》第十三版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NCL(13-2026))。专家委员会同时声明保留必要时进一步修改修订周期的可能性。

3)本次会议中对不属《尼斯协定》第3条第(7)款(b)项规定的其他修改内容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并将纳入《尼斯分类》第十一版年度版本(NCL(11-2022))。


三、草案中建议增加商品/服务项目的介绍和感触
 
本次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会议,共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8个尼斯成员国的商标审查机构和WIPO国际局提交了涉及商品/服务项目的增加、修改、删除、类别迁移等共计811条具体建议。这充分表明各国商标审查机构都意识到随着经济发展和时代的变迁,新的规范商品/服务项目仍在不断拓展,有必要积极就相关商品/服务项目提出建议,以反映市场旺盛需求,更好地服务于申请人。在审议的报告草案中,最终直接获得批准的建议共有528条,经修改后批准的建议共有36条,决定推迟考虑的建议有22条,被拒绝的建议有132条,被撤回的建议有93条。
 
在上述所有具体建议中,商标从业者所关心的涉及增加商品/服务项目的建议共计639条,而最终获得批准及经修改批准的建议就有448条,占比达到70.1%。这一方面说明尼斯成员国提出增加商品/服务项目的建议既客观且慎重,另一方面说明WIPO体系下的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对于增加可接受的规范商标/服务项目具有较高包容度。
 
对增加商品/服务项目的建议进一步具体分析,有如下三点感触:1)增加商品/服务项目的建议一定程度上反映各成员国当前市场热点;2)新领域新业态的服务项目受到普遍关注和重视;3)COVID-19疫情催生了新的规范商品/服务项目。
 
1)增加商品/服务项目的建议一定程度上反映各成员国当前市场热点
 
各成员国对于所增加商品/服务项目的建议,植根于自身在审查实践所遇到的实例或对现实市场中已有商品/服务项目的理解和采纳。因此这些具体的商品/服务项目往往是对当前该国特有的社会文化,传统优势领域,新兴产业等产品和服务的实际映射和具体体现。举例而言,例如:
 
中国建议增加:第5类“矿物质膳食补充剂”,第9类“便携式充电器”,第37类“便携式充电器的出租”等;俄罗斯建议增加:第4类“烟熏食品用木片”,第5类“啤酒酵母膳食补充剂”,第12类“沼泽行驶车辆”,第14类“贵重金属制奖杯”等;日本建议增加:第9类“车辆平视显示器”,第10类“超声波面部美容治疗仪”,第28类“人偶玩具”,第37类“挖掘废墟服务,非研究目的”,第44类“用于医学移植的培养细胞库服务”等;法国建议增加:第5类“治疗用沐浴茶”,第40类“具有成熟、成熟和老化性质的奶酪加工服务”,第43类“动物收容所服务”等;美国建议增加:第5类“抗炎药”,“宠物箱衬里用一次性吸水垫”,第9类“作为医疗设备的软件[SaMD],可下载”,第20类“喷嚏防护装置”,第36类“通过区块链技术提供电子资金转账”等。
 
2)新领域新业态的服务项目受到普遍关注和重视
 
本次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会议,批准增加的服务项目共计152条。占总数448件的33.9%。特别是涉及到生物医学、人工智能、区块链、互联网应用等新领域和新业态的服务项目受到各成员国普遍的关注和重视。仅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在上述领域就有如下新增的服务项目获得批准:
 
在第35类“为他人安排电子收费服务的订阅;餐厅外卖和送货领域的在线订购服务”;在第36类“手机银行服务;通过区块链技术提供电子资金转账”;在第38类“地理定位服务〔电讯服务〕“;在第41类”无人机摄影视频成像服务; 电子竞技服务”;在第42类“无人机制图或热成像测量服务;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使用区块链技术的用户认证服务; 计算机犯罪领域的数字法医调查; 量子计算机服务;视频投影地图的计算机图形设计”;在第44类 “利用培养细胞进行医学治疗; 用于医学移植的培养细胞库服务; 再生医学服务” 在第45类“无人机监视服务; 为他人购物;通过远程监控系统提供安保服务”。 
 
3)COVID-19疫情催生了新的规范商品/服务项目
 
2020年爆发的COVID-19疫情刺激了防疫防护用品产业的发展,各国企业根据现实需求跨行业转产各种形式的防疫防护用品,以供应全球市场不断增长的需求。受COVID-19疫情拖累,全球范围内的商标申请有所下降。但是,涉防疫商品和服务的商标申请却不降反升,这同样反映在各成员国提出并获批准的有针对性的涉防疫商品和服务的规范商品项目。
 
以最重要的防疫物品“口罩”为例,各成员国提出并已经被接受的新增加商品/服务项目措辞包括:在第3类“一次性蒸汽加热口罩,非医疗用”;在第9类“空气净化防尘口罩”;在第10类“卫生口罩;公共卫生用途的运动用织物时尚口罩;供公众使用的布或纸制卫生口罩;纱布可重复使用卫生口罩;治疗用一次性蒸汽加热口罩”。
 
此外,还增加了在第9类“非医用呼吸面罩用过滤器”;在第10类“医用呼吸面罩过滤器;医用呼吸面罩;医用呼吸机“;在第25类”非医疗或卫生用面罩[衣物]“;在第35类 ”预约医疗服务”; 在第40类“空气消毒服务”;在第44类“远程监控医疗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数据;医疗用服装租赁;为医疗目的租用装有气体的瓶子和容器”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商品/服务项目。
 
四、修改草案所带来的影响和思考
 
上述报告草案中的修改,特别是拟增加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建议,反映了专家委员会的最终审查结论。如没有进一步补充建议,将落实在于2022年1月1日生效的《尼斯分类》第十一版年度版本(NCL(11-2022))。这意味着:
 
首先,各成员国所提议增加的商品/服务项目获得批转后将成为标准的规范性表述而被广泛接受,并使得其他各成员国申请人均能够享受到变化所带来的好处和便利。从而能够在尼斯协定成员国申请商标时在更准确的商品/服务项目上保护自身商标的权利。当然,一些批准增加的商品/服务项目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未必会被所有成员国所接纳。例如丹麦所建议并获批准的在第34类规范商品项目 “非医疗用途的可吸食鸦片;非医疗用途的可吸食可卡因;非医疗用途的可吸食大麻”在我国显然是不可接受的。
 
其次,应当看到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全球化信息网络的广泛应用,全球市场不断地推出新的商品/服务。而这些新的商品/服务的市场确实比以往更快地走向成熟,并更快地走向商品化。这对于企业而言意味着需要不断发现和拓展新的发展空间,不断地开发出新商品/服务,并快速推向市场,从而增强自身在市场中抗风险的能力。这也就要求商标的申请和保护在客观上必须紧跟时代,并与全球经济发展的脉络所契合,满足快速发展和多变的市场需求。相信这也是推动WIPO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决定将《尼斯分类》的下一个修订分类修订期从五年改为三年的主要原因之一。
 
最后,对于商标申请人和代理人而言,还是需要尽早地了解和掌握新批准增加的规范商品/服务项目,乃至被删除和调整的规范商品/服务项目。一方面核对之前既有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的范围,对照实际经营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进行分析比对查漏补缺;另一方面根据企业今后的发展方向和战略,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依据新批准的增加的商品/服务项目进行补充申请,防范及降低可能风险,确保商标保护范围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并在日后可能的维权及侵权抗辩中处于有利地位,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