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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AUS/101
2016-07-01
16-3565
原文:英语
通  报

常规通报

1.
通报成员: 澳大利亚
2.
负责机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
3.
通报依据条款:2.9.2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在澳大利亚销售的羽扇豆种子/核或源自/包含羽扇豆种子成分的食品(进口和国产)。

HS编码:

ICS编码:67.060
5.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6.
通报标题: 提案P1026评估摘要-作为过敏原的羽扇豆。

语言:英语 页数:22 链接网址:
7.
内容简述: 本提案旨在修订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因羽扇豆潜在的过敏性当食品中存在羽扇豆时要求声明(如通过标签)。 为管控羽扇豆和羽扇豆食品的潜在消费风险,FSANZ制定了食品监管措施草案,适用于羽扇豆和羽扇豆产品强制过敏原要求。提出强制要求管辖以下方面: •含任何形式羽扇豆的包装和未包装食品,包括羽扇豆油 •作为加工助剂或加工助剂成分使用的羽扇豆 •源自或包含羽扇豆成分的食品添加剂 •作为复合成分使用的羽扇豆
8.
目标与理由:在澳大利亚发生了几起严重反应案例,包括消费含羽扇豆食品的人报告的过敏反应。这些与未来澳大利亚食品中使用羽扇豆的预期增长及对其它豆类如花生和大豆过敏的人对羽扇豆也可能产生过敏反应,导致必须控制避免未来过敏反应案例的澳大利亚消费者当前风险。所有修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的提案必须就以下目标进行评估:(a)保护公众健康安全;(b)提供能够使消费者做出知情选择的充分信息;(c)防止误导或欺诈行为。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9.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10.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11.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2.
相关文件:
13.
拟批准日期:预计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SANZ)最早2016年12月批准

拟公布日期:

拟生效日期:
1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2016/08/29
15.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
16.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1
通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