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世界贸易规则体系的未来
作者:发布时间:2016-07-18 09:24:55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浏览次数:948
世界经贸规则是在全球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协调国际经贸关系、约束国际经贸行为、维护国际经贸秩序、推动国际经贸发展的重要工具。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虽然在已有的世界经贸规则制约下,贸易保护主义未有大规模发生,但也暴露出全球经济贸易规则的矛盾和缺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围绕巩固强化自身竞争优势,对国际经贸规则的制订、修改和完善展开激烈博弈。
现行世界贸易规则面临挑战
多边贸易体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国际社会的推动下成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G)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成为国际经济体制中三大支柱。在GATT的基础上,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立。GATT/WTO在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中推动着多边贸易规则演进,形成了以共同规则为基础、争端解决机制为保证的多边贸易体制,保证了公正、透明、非歧视的国际贸易环境,促进了贸易自由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WTO成立后的首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发展议程(Doha Development Agenda, DDA)”于2001年11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启动。多哈回合谈判与前八轮多边贸易谈判相比特点显著:
第一,参与方最多。谈判启动之时,参加方已经达到144个,现今已发展至162个,且各成员方经济制度、经济实力差异大,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关注焦点、利益诉求不同。
第二,议题涵盖范围最广,开放水平高。涉及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WTO规则、争端解决、贸易与环境、贸易与发展等8大领域,约20个议题,其中不乏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利益直接冲突的敏感议题。市场开放预期高,开放水平是乌拉圭回合两到三倍。
第三,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实力对比出现变化。由于参加多哈回合谈判的WTO成员中3/4左右为发展中成员,发达成员难以忽视发展中成员的利益诉求,美欧引领谈判进程的能力受到约束和挑战。
第四,矛盾主体更加复杂,同等责任难以实现。发达成员强调发展中成员要承担同样责任,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谈判,发展中国家成员难以承受。发展中成员注重集团作战,在与发达成员展开利益争夺的同时,内部的分歧与对立也十分明显,难以协调一致,存在激烈博弈。
第五,跨国企业兴趣索然,缺乏动力推动以农业问题为重点的DDA谈判。
综合以上因素,在WTO“协商一致”谈判原则以及“一揽子”谈判方式下,短期内多边谈判难有成效,谈判结束日由预定的2005年1月1日屡次后延,至今没有成功,DDA谈判陷入困境。
区域经济合作。在20世纪60到80年代间以及90年代以来,区域经济合作掀起两次全球性浪潮。截至2015年11月,向WTO通报的将货物、服务、扩员协定合并计算的有效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277个,其中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因其自由化程度较高,同时又不需成员大幅让渡主权,成为当前区域经济合作中的主流模式,在目前生效的RTA中有232个,占RTA总数的84%。根据GATT的1979年“授权条款”及1994年第5条、第24条,WTO对于自由贸易协定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其与WTO“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一致。
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遇阻,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停滞不前,金融危机后,美国在谋求主导变革国际经贸规则中,祭出先从区域推进,再拓展到诸边、多边的策略,引发新一轮的区域主义兴起,区域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
2008年,美国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谈判,谋求将其打造成亚太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平台,配合其“重返亚太”战略。TPP谈判历经五年,在2015年10月5日宣布完成谈判,成为目前全球经济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其中国有企业、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竞争政策、环境等被称为“21世纪的新议题”,第一次被正式写入协定,成为国际立法的有效部分。
2013年6月,美欧宣布启动“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议(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TTIP)”谈判。TTIP将美欧关税水平从目前的平均3%~5%降至零,覆盖世界贸易量的1/3、全球GDP的1/2以上,在服务贸易和政府采购上扩大市场准入,制定统一的贸易规则、产业行业标准、双方市场内部的监管规则、基本劳工标准和环保规则,协调食品安全、转基因生物、音像制品等行业管理制度,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服务贸易和公共采购的自由化。在美欧之间贸易壁垒降低的同时,对区外经济体构成更高壁垒。
TPP和TTIP谈判基本覆盖所有国际经贸新规则,代表了当前国际经贸规则的最高标准。
世界贸易规则的变迁过程及规律
在现阶段,从全球大趋势来看,一方面,WTO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陷入困境,而同时高标准的区域经济合作正在兴起;另一方面,规则制定所涵盖的范围已经由先前比较简单纯粹的国家间贸易及其衍生问题,向促进及构建更加深刻、更加紧密的国际间联系转变。并且这种联系往往是全方位的,从具有高标准市场准入范式的TPP、TTIP等自贸区谈判的议题中可见一斑,除探索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等传统项目的新模式以外,更重要的是将促成区域间更深层次联系的、面向知识产权、环保标准、国际仲裁、劳工权益等新问题的一致性标准纳入到支撑这两个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中来。而区域间规则的创新势必会对全球经贸规则的变迁产生深远影响。
货物贸易。经过GATT/WTO多年的努力,关税壁垒的消除已有较好成果。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协议,各成员方依照承诺逐步降低关税。但一些成员方仍存在较多的关税高峰,实施税率和约束税率相差很大。多哈回合谈判中,农产品等敏感产业的关税削减谈判在发达国家成员和发展中国家成员间分歧较大。而发达国家倡导的“零关税”“无例外”“便利化”的高水平自由化标准,对发达国家的市场开放也带来了较大压力,更与WTO大部分成员的承受力相冲突,短期内无法达成多边协议。
根据WTO要求,自贸协定须是WTO加强型,不应该对外形成贸易壁垒,自由化水平应超过WTO承诺水平,参与方应取消大部分产品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实现产品基本自由流动。在实践中,自贸区谈判中一般要求双方贸易中90%以上的税目数和贸易额的产品最终实现零关税,在发达国家参与的自贸区谈判中的自由标准更高。比如在TPP协议中,绝大部分工业品关税将立即取消,部分产品享受更长的降税期。在农产品方面,各方将取消或削减关税和其他限制性政策,削减农业出口补贴。
服务贸易。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是多边贸易体制下规范服务贸易业务的唯一框架性协议,共有29个条款8个附件及各个WTO成员的服务贸易减让表,其中最基本规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透明度。进入多哈回合,除国内规则谈判取得进展外,其他议题难有推进。在该领域有重大利益的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少数WTO成员于2011年底起成立“服务业真正之友集团(Real Good Friends of Services, RGF)”次级团体,以展开《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 TISA)谈判,体现了更高的开放程度和执行标准,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也由多边路径转向了诸边路径。
TPP协议中关于服务贸易部分的标准更高,在核心义务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上采取“负面清单”形式,这意味着TPP成员间对服务提供者完全开放。协议还规定同意以合理、客观、公正的方式实施普遍适用的管理,接受对新服务规则制订的透明度要求。TPP协议还为金融服务单独设立了一章。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由于WTO主要立足于规范贸易行为,对国际投资关注相对较少,虽然也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TRIMs),但仅对货物贸易涉及的投资行为部分作了界定和限制,而对服务贸易等其他领域,多边的投资规制基本处于缺位。
当前,国际投资协定主要是双边协定(BITs),多达3000多个,不同版本协定的规制对象和适用范围呈高度碎片化,彼此间标准极不统一,易造成与国际投资相关的国际争端。金融危机后,投资、贸易重点向亚洲转移。作为传统资本输出大国,美欧为维护本国公司跨国经营的利益,意欲整合现有的碎片化的投资协定,主导一致性投资协定建立及规则制定。2012年,美欧达成《国际投资共同原则》(Shared Principles for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同年美国也修订出台了新的双边投资协定(BIT)范本。
TPP协议中关于投资的部分,以非歧视投资政策与保护为法律保护的基本规则,同时保障各缔约方政府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的能力。在包含了其他投资相关协定提供的基本保护内容外,允许成员国政府在维护金融稳定中保留管理资金流动的灵活性,包括在国际收支危机、威胁或其他经济危机背景下,可以通过非歧视的临时保障措施来限制与投资相关的资金转移,维护金融体系完整性、稳定性。协议采用“负面清单”模式,意味着除写在附件中的不符措施外,本国市场将对成员国外资全面开放。协议还确立了投资争端国际仲裁机制,同时通过措施确保政府不得滥用该机制。
知识产权。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第一次实现了知识产权规则与贸易规则的结合,全面规定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国际义务,提高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TRIPS涉及的知识产权共有八个方面,并对其可获得性、范围及行使标准、施行、获得与维持程序、纠纷的预防及解决等,均作了详细规定。多哈回合谈判中,TRIPS没有取得任何新的成果。
在全球经济竞争更加激烈的今天,保障技术开发和创新突破的知识产权正在成为人们的共识。知识产权规则的变迁表现出高标准、宽领域、严执行的趋势特点。在TPP的协议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被单独列出,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地理标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实施及成员国在同意的领域开展合作的内容。协议还建立了执行体系,包括民事程序、临时措施、边境措施以及针对商业规模的商标假冒和侵犯版权等行为采取刑事程序和惩罚等。
环境保护。作为多哈回合谈判重要内容的贸易与环境议题,因各国环境标准、环境产品和服务竞争力差异等问题,没有取得重要成果。WTO发达成员认为发展中成员较低的环境标准使得其部分产品占据较大的竞争优势,是对发达成员的“生态倾销”,违反所谓“公平竞争”。发展中成员则认为,在其特定的发展阶段,在环境容量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凭借环境资源这种生产要素上的比较优势获得吸引外资和促进出口的竞争优势,而发达成员不顾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差异,要求发展中成员大幅提高环境标准,是一种绿色壁垒和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多边环境条约(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MEAs)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多边条约,目前全球生效的MEAs大约有250个,其中约有20个含有贸易限制措施。MEAs和WTO在规则和管辖权方面有一定的冲突,如何协调其关系也是多哈回合谈判中的一个难题。
TPP协议中专门对环境议题进行规范,各方同意有效实施各自环境法,不为了鼓励贸易或投资削弱环境标准。成员国同意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并增强补贴项目透明度,尽最大努力克制引入可导致过度捕捞或捕捞能力过剩的新补贴。各方重申实施MEAs的承诺,决定提高环境规则决策、实施和执行的透明度。欧盟在TTIP谈判中呼吁加入专门针对环境的内容,以确保国内法律“在环境领域提供并鼓励高标准的保护水平”被写入自贸协定。
综上所述,国际经贸规则结构、形式的演进历程表明,当今国际经贸规则正朝着高标准的自由化方向发展,更多地触及国内规则,但任何在一定范围、时期内被普遍接受的跨国家(地区)规则,都应代表该阶段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中各层面经济发展的内生需求,反映“总体福祉”,具有“最大公约数”特征。当然,在规则制定中,各参与方之间存在激烈博弈,而发达国家掌握着更多的话语权,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规则制定进程的走向。
未来世界贸易规则的趋向与应对
多哈回合谈判长期无实质成果的情况,危害了多边贸易体制的领导力,给WTO带来巨大挑战。然而多哈回合谈判并不等于多边贸易体制,GATT/WTO过去八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无法抹杀,其所确立的具有有效约束力的经贸规则体系和争端解决机制,依然是维护公平自由贸易和全球经贸秩序的基础。长远来看,随着全球价值链深入发展,多边体制依然是多哈回合“早期收获”、ITA扩围、GPA谈判的最佳途径,公平、透明、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无可替代。
区域经济合作在美欧等发达国家的推动和主导下快速发展,自贸区谈判成为发达国家的优先选择。一方面是由于DDA谈判停滞不前,无法满足其在多边获得高标准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要求;另一方面在于自贸区谈判中,发达国家对谈判伙伴的选择、规则内容的制订的主导性更强,便于其将自身价值观、发展理念、管理优势转化为经贸规则,有利于其在新的全球治理体系中发挥最大作用,在国际治理环境中争取最佳地位,更好地巩固和发展其领先优势。美欧两大经济体正试图通过TPP、TTIP,联手将欧美标准拓展为全球标准,以此倒逼多边贸易规则,使美欧在新一轮全球化的过程中获取更多利益。
面对国际经贸规则变迁和世界经济格局调整,我国应从规则、战略和企业策略等多层面采取应对措施,以在国际经济竞争中掌握主动。
首先,从规则层面,关注国际经贸规则变迁的动向,完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适应国际经贸规则趋向高标准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潮流,主动改革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简化海关管理手续,推进贸易便利化,降低关税总水平,削减非关税措施,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探索在开放服务部门市场准入限制上采用“正面清单”,在国民待遇限制上采用“负面清单”;在外商投资管理上,全面实现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强化事后监管;适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企业可承受能力,动态提高环境保护标准;落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案,按照分类改革的原则,加快国有企业重组进程,商业性国企完全按照市场化标准平等竞争,实行竞争中立规则,公益性国企则可由财政投资,不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不适用竞争中立规则;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善金融宏观、微观审慎监管,稳步开放人民币资本账户,实行外汇自由转移制度;广泛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国际经贸新规则的制定,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其次,从战略层面,在国际上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在国际经贸规则变革博弈中,不仅与具有利益一致性或近似性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寻求合作,而且要善于利用发达经济体之间的矛盾或利益差异,增进与发达经济体的经贸合作;遵循互利共赢的理念,稳步落实“一带一路”倡议,以“一带一路”为基础,协同推进战略互信、互联互通、国际产能合作、人文交流,增加对世界公共产品的供给,拓展国际经贸合作与发展空间;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建立中国的自由贸易区网络,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抓住区域主义兴起过程中涌现的贸易和投资机会,推动亚太自由贸易区建设,形成具有广泛包容性的、互惠互利的经济共同体,促进亚太经济一体化,打造开放性亚太经济,缓解TPP生效后可能产生的贸易转移和投资转移效应;继续推进中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与更多国家签署高标准的双边投资协定。
再次,从企业策略层面,抓住国际经贸规则变迁中全球价值链重构的机会,寻求利用和整合全球资源,培育以设计、研发、营销、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新优势;依托全球资源,在全球设置采购中心、制造组装中心、研究设计中心、营销中心、服务中心和管理中心,通过价值链若干环节外包或企业并购,打造全球价值链,提升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利用国际经贸规则向高标准的贸易、投资自由化方向演进的条件,加快生产、服务的全球布局,建立全球生产网络和服务网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