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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与技术性贸易措施

作者:发布时间:2021-06-17 10:17:06来源:浏览次数:2244

一、什么是技术性贸易措施

国政府以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健康安全、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等为目标,针对货物贸易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动物卫生、植物卫生和食品安全等措施。(TBT+SPS)

——《技术性贸易措施方略》

(一)技术法规

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

(二)标准

 

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


(三)合格评定程序


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产品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要求的程序。


2020年上半年,70个成员通过WTO 秘书处发布了1694 件TBT通报,较去年同期减少1.34%。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已成为继汇率之后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第二大因素。

商务部官网RCEP协定文本链接: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_new.shtml

二、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

RCEP共计二十章,“技术性贸易措施”涵盖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及第六章《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RCEP中的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RCEP第五章包含17个条款,涵盖了定义、目标、范围、总则、等效性、适应地区条件、风险分析、审核、认证、进口检查、紧急措施、透明度、合作和能力建设、技术磋商、联络点和主管机关、争端解决等条款。

协定比较


《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SPS协定)应遵循的原则:非歧视原则、以科学为依据实施、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风险分析、等效性、接受“病虫害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概念、透明度原则等。相比SPS协定而言,RCEP协定加强了适应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风险分析、审核、认证、进口检查、以及紧急措施等条款的执行。

部分有关条款:

第四条 总则 每一缔约方确认其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项下对每一其他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了与SPS协定的协调规则

第六条 适应地区条件,包括适应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条件。

——加强地区条件承认决定的联络和评估

第七条 风险分析 四、在不损害紧急措施的情况下,如一进口缔约方在审议开始时已经允许进口另一缔约方的某种货物,该进口缔约方不得仅以其正在对一项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进行审查为由,停止进口该另一缔约方的该货物。

——保证缔约方货物在审议期内的流通

第十条 进口检查 二、依照进口缔约方的法律、法规和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进行的进口检查,应当基于与进口相关的卫生与植物卫生风险。

——保证检验检疫力度平稳

第十一条 紧急措施 三、如一缔约方采取了紧急措施,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自行或者应一出口缔约方请求,对该措施进行审查。

——设置紧急措施审查制度

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文本链接:

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pdf/d5z_cn.pdf

RCEP中的第六章《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RCEP中的第六章由14个条款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协定实施目标和范围,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合作、技术讨论、联络点制度等。


协定比较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应遵循的原则:必要性原则、贸易影响最小原则、协调规则、特殊和差别化待遇规则等。RCEP进一步加强了TBT协定的实施,保证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加强缔约方信息交流与合作,促进缔约方就技术性贸易措施相互谅解。

部分有关条款:

第四条 《TBT协定》的确认和并入 一、每一缔约方确认其在TBT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TBT协定经必要修改后并入本协定。

——建立了与TBT协定的协调规则

第六条 标准 四、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领土内相关的一个或多个标准化机构与其他缔约方的一个或多个标准化机构之间在如下领域进行合作:(一)交换标准的信息;(二)交换与标准制定程序相关的信息;以及(三)在有共同利益的领域进行国际标准化活动。

——明确标准化机构的合作方向

第七条 技术法规 六、缔约方应当允许在技术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以为出口缔约方的生产商提供充足的时间使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进口缔约方的要求。就本款而言,“合理时间间隔”通常应当被理解为不少于六个月的期限。

——明确技术法规公布和生效间隔时间至少六个月

第八条 合格评定程序 五、每一缔约方认识到,根据该缔约方的情况以及所涉及的具体部门,存在一系列广泛的机制以便利接受另一缔约方实施的合格评定程序结果。

——推动合格评定程序互认机制

第十条 技术讨论 二、除有关缔约方另行约定外,被请求缔约方应当在60天内与请求缔约方进行技术讨论以达成共同满意的解决方案。

——鼓励技术讨论,并规定解决方案的时限60天

第六章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规则文本链接:

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pdf/d6z_cn.pdf


三、RECP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实施情况

由于新冠疫情和动植物疫情叠加的压力,2020年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通报数量同期涨幅较大。根据海关统计,2020年RCEP国家共发布SPS通报评议514条,同比增加26.6%。其中日本174条,泰国81条,菲律宾50条,分别同比增长9.4%、92.3%和138.2%。

2020年RCEP国家共发布TBT通报评议275条。其中韩国71条,日本54条,泰国46条,越南30条。

根据东盟技贸中心调查,取消或减少订单、加大检验检疫力度、通关时间延长、口岸暂停通关是企业遭遇最多的几类国外限制性措施。

四、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

1. 及时跟踪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分析解读缔约方新规。

2. 提供应对指南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预先做好产品技术整改、检测认证等工作。

3. 综合运用通报评议、特别贸易关注等世贸规则,积极开展对外交涉。

总理要求:“必须适应协定(RCEP)实施后更加开放环境和竞争更加充分的新形势,加快对标国际先进产业水平,梳理完善我国制造业质量标准、规则等。促进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提高产品质量实现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

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