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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欧盟反倾销新模式(上)

作者:发布时间:2016-11-29 17:03:07来源:国际商报浏览次数:873

 专家圆桌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国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傅东辉

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国际贸易研究部主任 赵萍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沈倩

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钱文婕

(排名不分先后)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下称《议定书》)第15条,1211日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必须如期终止。为此,119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正式提交了修改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提案,迈出了修改立法的第一步。在本报特邀的业内权威专家看来,提案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值得肯定,但提出“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等新方法是在变相延续反倾销“替代国”做法,须高度警惕。

为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招魂”

国际商报:119日,欧委会向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提交修改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提案,在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的同时,提出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将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和产能过剩挂钩等新方法。您如何评价欧委会这份提案?

傅东辉:119日,为履行《议定书》第15条关于“替代价”日落条款规定的义务,欧委会提交修改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提案,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这具有积极意义,对仍然保留对中国歧视性反倾销立法的部分WTO成员将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WTO反倾销法赋予中国和中国企业在入世15年之后获得与WTO其他成员同等待遇和地位,将最终在法律名义上得到实现。

但是,我们须注意到,欧委会只是以消极的方式在履行《议定书》第15条义务,这是因为,欧委会在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的同时,又引入了新方法,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保留了“替代价”的规定和做法,只是不明文针对中国,而实质仍然是主要针对中国,体现了欧盟此次反倾销法修订的保守性和消极性,以及实质上的歧视性。

欧委会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为将要日落的“替代价”“招魂”,这是违反WTO规则的。因为WTO《反倾销协议》和《关贸总协定》第6条中都没有关于“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也没有以此为依据授权WTO成员可以使用“替代价”。因此,虽然欧委会提案的新方法本身没有歧视中国,但仍然在立法上违反了WTO反倾销规则。

沈倩:欧委会119日提交的立法修正提案将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和产能过剩挂钩,把市场扭曲判定作为是否采用被调查国成本和价格的前提,把政府政策的影响力、国有企业的分布度以及金融机构的独立性等因素作为衡量市场扭曲的要素,对未指控的政府补贴项目采取反补贴措施。

这些新做法表面上是履行了《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义务,事实上仍是采用“替代国”价格做法的延续。上述做法在WTO规则中都没有依据,很容易成为新的贸易保护工具。

1019日欧委会发布的《采取稳健的贸易政策促进欧盟就业和经济增长》提出,“来自外国生产商和政府的倾销和补贴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将会对欧盟产业和工人造成严重损害”,同时强调“来自第三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愈演愈烈”,特别强调中国政府对能源的补贴等。这都暗示着欧委会对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力度不会减小。受迫于WTO规则,欧方不得不履行相关义务,但这只是形式上的履行。实际上,他们对中国的反倾销力度并不会减小,只是采取的方式和方法会作出调整。

赵萍:欧委会119日提交的提案违背了WTO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初衷,也并未遵循WTO规定的计算反倾销、反补贴幅度的方法,是欧盟企图通过单边的贸易保护、减小欧盟市场竞争压力的新方式而已。

欧盟作出此举背后的原因是经济复苏乏力和失业率居高不下。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欧洲经济一直挣扎在衰退与复苏的交界线上。虽然欧洲央行全面启动量化宽松货币政策,设立了欧洲稳定机制,但是欧洲经济仍然没有走出“低通胀、高债务”的困境,复苏动能依旧疲弱。与此同时,欧盟的就业压力较大,2015年的失业率达10.4%。其中,希腊和西班牙的失业率分别高达24.5%20.8%。在经济面临困境的背景下,欧洲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钱文婕:119日欧委会提交立法修正提案,试图履行《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义务,但新的方法并不完全符合相关承诺,因为WTO成员自20161211日起必须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而提案允许欧委会在特定情况下继续采用替代国数据来计算被调查出口商的正常价值。但不可否认的是,与欧盟现行反倾销法相比,提案在以下方面有所进步:第一,提案让中国不再适用歧视性的市场经济待遇,至少从条款文义来看不具有歧视性。第二,提案规定的计算正常价值的默认方法依据的是出口商自身的价格数据,而现行法律规定的默认方法是采用“替代国”的价格数据。第三,根据提案,出口商如要采用自身的价格和成本数据来计算正常价值,无须提出申请,而现行法律要求出口商提出申请。第四,提案规定的“替代国”结构价格法比现行法律规定的传统“替代国”做法具有更高的透明度。第五,提案规定的成本替代法与现行法律规定的传统替代国法相比,限制了欧委会的自由裁量权。

反倾销新模式“蝴蝶效应”仍待观察

国际商报:欧委会119日提交的修改反倾销法律制度提案是否会产生波及效应?其他国家是否会效仿?

沈倩:欧委会取消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在态度上,我们是赞同和支持的。但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并没有从根本上取消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只是在变相延续原有做法而已。这一方法既没有全面彻底地履行《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义务,也与WTO规则不符。欧盟是WTO核心成员,历来也主张维护多边贸易体系,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希望欧盟能够切实遵守承诺,不仅从形式上,更应从实质上全面彻底地履行义务,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维护中欧经贸关系大局。

中国和欧盟是全球最重要的经济体,中欧经贸关系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中欧双方,更有利于维护和改进全球贸易秩序,为其他经济体开展国际合作树立榜样。但此次欧委会提出的反倾销新模式确实做了个“坏榜样”,目前还不确定会产生多大的“蝴蝶效应”,但可以明确的是,一旦其他国家和经济体相关行业遇到发展困境,很可能争相效仿。这也势必会延缓全球经济复苏的步伐。

傅东辉:欧盟现有的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审查制度和“替代价”方法,已经成为不少WTO成员的模板。客观地讲,此次欧委会的提案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具有一定影响力。这至少证明《议定书》第15条具有法律约束力,佐证了WTO协定的效力和不可违逆性。

除此之外,欧委会在提案中提出的变相“替代价”新方法毕竟还不具备强制适用性,即使立法违规,只要欧盟在实践中不带头实行变相“替代价”的做法,其消极影响仍然是有限的。但是,如果欧盟敢于在通过这个违规修订案后立刻付诸实施,将加速中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在紧固件案中击败了欧盟滥用“替代价”之后,具有足够的信心扳倒欧盟变相“替代价”的新方法。

钱文婕:欧盟的新方法将会广泛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反倾销制度。一些国家可能效仿欧盟的新方法来取代旧的非市场经济反倾销制度,以限制来自中国的进口,中国也可以效仿欧盟在反倾销条例中增加新的规定,适用于特定情形下的被调查国家和产业。因此,欧盟的提案是一把双刃剑。欧盟对其成员国产业和经济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干预,这可能导致欧洲出口企业今后在他国启动的反倾销调查中遭遇类似的调查方法。

赵萍:《议定书》是中国与WTO签订的法律文件,是中国与WTO成员的法律约定,不可能因为个别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企图而在缔约各方权利义务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无论如何,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都应在20161211日如期终止。

中企如何应对欧盟反倾销新模式?

国际商报:一旦欧委会提案中提出的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将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和产能过剩挂钩等新方法获得通过并应用于实践,中国企业应如何应对?

钱文婕:第一,中国企业应当注意保留内销价格和成本数据,因为欧委会提案通过并生效之后,大部分出口商理论上可以采用自身价格和成本数据来计算产品的正常价值。但是,如果内销价格和成本数据存在瑕疵(不完整或不准确),那么欧委会仍然有理由采用替代数据来计算出口商产品的价值。第二,中国企业应当积极应诉,根据WTO相关规则和判例对欧委会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提高程序的透明度,争取有利于中方的调查结果。无论欧委会采取什么样的调查方法,都不能超越WTO《反倾销协定》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调查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三,企业在对外宣传时,应当客观和谨慎,不要夸大自己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宜高调宣传获得的项目支持和优惠,以免形成今后不利于应诉的证据。

沈倩:针对欧委会的做法,中国企业应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提前应对。通过主动学习和向政府部门沟通交流,深入学习掌握应对新模式的办法,提前做好证据材料方面的准备。避免由于不了解规则带来的不利影响,特别是打乱企业发展规划。二是苦练内功。从自身做起,不断提升化解过剩产能的能力,研究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尽可能淘汰低附加值、高污染、高能耗的生产线。三是加强合作。通过与国外行业密切合作,让国内产业与国外产业实现深度融合。尽可能延伸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由低端不断向高端迈进,提升话语权,用实实在在的成绩减少国外行业和政府的置疑。四是加大宣传。不仅让政府说,更要让企业讲。通过各种媒介提升国外对中国企业的认知水平,让国外行业更多了解中国并不是在通过低价倾销的方式输出过剩产能,而是通过合作的方式实现互利共赢,满足进口国市场的实际需求。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行业组织向WTO提出抗议,用国际规则应对不遵守规则的做法。

赵萍: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手段,也是WTO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可以对某一成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裁决。如果欧盟一意孤行,中国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向WTO申诉,要求WTO裁定欧盟这一规则无效。

傅东辉:欧委会119日提交的修改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提案具有双重性,中国政府已经明确表态,欢迎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但是坚决反对欧委会提出的变相“替代价”的新方法。中国企业完全拥护中国政府的立场和主张,也并不惧怕欧盟推出“变相替代价”。“替代价”和“变相替代价”的最大区别是什么?“替代价”是能够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中找到例外规则依据的,而“变相替代价”则完全失去了WTO法律依据,又怎能吓住中国企业呢?

目前欧盟在对华反倾销中虽然仍在合法使用“替代价”,但今年以来,我所在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中国企业已在以下与欧盟相关的5个贸易救济案件中获得胜诉:中国紧固件行业在中国商务部诉欧盟紧固件案中取得完胜;济南玫德铸造有限公司在欧洲法院取得玛钢管件案件的全胜,追回了几千万美元的损失;江苏天工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在热轧板卷钢铁案中成功获得特钢产品排除;山东凯翔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在葡萄糖酸钠复审案中保住了市场经济地位,倾销幅度从5%降至2.6%;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赢得原产地调查胜诉。

毫无疑问,经过入世15年来的成长,中国企业已经有了充分的法律准备和能力来应对任何贸易保护主义。除此之外,当前许多中国企业已经成长为全球领军企业,在技术和价格上逐渐超过竞争对手;一些企业已经发展成为跨国公司,不再遭受“替代价”的困扰。因此,用“替代价”将中国企业挡在“门外”的时代已经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