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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这些化学品法规可能与你有关(国内)

作者:发布时间:2019-01-25 15:01:07来源:WTO技术性贸易措施资讯网浏览次数:584

2019年值得化工从业者重点关注的一些已经或即将发布/实施的法规政策。

一、国内相关法规/政策

(一)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2018年11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2018年第15号公告,批准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的发布。该标准将代替标准GB 18218-2009,根据规定,新标准将于2019年03月01日起开始强制实施。

新标准较之09版变化很大,不仅更新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准(由之前的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及GB 20592(急性毒性)变更为了GB 30000系列标准中的对应标准);还对GB18218中的核心内容——表1及表2作了巨大变更(如表1中新增了“硝酸钾”、“氧”、“硝化纤维素溶液”等化学品;表2中对“爆炸物”作了相应调整,新增了“气溶胶”,细化了“易燃液体“等);除此以外,还将09版标准中的相关争议点进行了明确,如将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明确排除在此标准的适用范畴外,明确了危险化学品混合物的处理方法等。

新标准的下载以及详细技术变化,可参见之前合规解读——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都有哪些重要变化。

(二)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

2018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该标准共分为七个部分(617.1~617.7),较之2004年发布的JT 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内容更完整、操作性更强、内容衔接更顺畅合理、与国际相关法规更接轨。

根据规定,新标准已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然而由于新标准的实施还需要进一步的配套法规/管理条例进行支持,因此目前该标准还处于“宣贯”阶段。不出意外,2019年将会发布相关配套文件,届时我国对于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的管理将会“走上一个新台阶”。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该标准的最终强制实施,在国内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过程中,对于货物的分类、包装、托运程序、装卸操作、人员培训要求等方面的监管都将真正意义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与此同时,对于小包装运输、少量样品运输、特殊货物运输(酒精饮料、二氧化碳等)等情况也许会“迎来春天”。

新标准的相关技术解读,可参见之前合规解读——JT/T 617 系列解读之——通则;JT/T 617系列解读之——分类等。如需下载系列标准原本,请点击JT/T 617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正式发布(内附全文下载)。

(三) 新《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8年7月2日,工信部发布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信部第48号令),原化学工业部1997年3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根据规定,本细则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条例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完善了相关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细化了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制度;增加了国际视察的相关制度;细化了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相关管理制度;设立利企便民相关制度;删除了监控化学品储存、运输等方面的规定等。

同时,根据规定《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中的监控化学品低于一定浓度阈值时,可以豁免数据申报和进出口许可,相关浓度阈值由工信部根据实际情况在后期另行制定和调整。新实施细则的下载以及详细技术变化,可参见之前合规解读——新《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都有哪些新规定。

(四)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8年7月31日,交通部发布了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8年第11号),根据规定,本规定已于2018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共八章五十二条,分别为总则、船舶和人员管理、包装和集装箱管理、申报和报告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新规定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进一步统一危险货物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适运要求;统一船载危险货物与港口危险货物的范围;建立危险货物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诚信管理制度;改革船载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和过驳作业行政许可制度;明确船舶载运散装液化气体安全监管要求等。新规定的下载以及详细技术变化,可参见之前合规解读——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了这些内容。

(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

2018年12月14日,为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具体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暂未确定具体实施时间,预计将于2019年年初发布正式版名录。

通过分析,第一批《大气名录》涉及的化学品共计11种,而选入原则则主要是在《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基础上,筛选出可以实施管控的排入大气环境中的化学物质,其中包含二氯甲烷、甲醛、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乙醛等6种挥发性有机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和砷及其化合物等5种(类)重金属类物质。这11种(类)化学物质涉及的主要排放行业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等。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既要对污染物实行源头风险管理,又要落实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此外,企业还需履行风险防控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来降低环境与健康风险。

(六)《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管理办法》

2018年10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管理办法》(AC-276-TR-2018-01),此办法为航空运输的危险品货物存储,以及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地面安全保障等做了规定,适用于经营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开展的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储存,该管理方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经营人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活动,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此外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活动的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要求制定相关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管理制度(危险品货物存储的总政策;危险品货物存储的安保要求;危险品货物存储的应急响应方案等);同时对于危险品货物存储从业人员的培训、应急演练的演练频次均有提出明确要求。具体可参见之前合规文章——民航总局发布《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管理办法》。

(七)其他国内相关法规/政策

除了上述文件外,2019年需要关注的相关国内新法规/政策还包括: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制定并实施“源长制”,并于2019年1月31日前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2016年年底发布,2019年将进入总结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发布,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法》(预计将于2019年发布);《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预计将于2019年发布);《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预计将于2019年修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