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意见》赋予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新使命
作者:发布时间:2019-01-28 09:52:03来源:国门时报浏览次数:523
1月2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将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高地。
《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解放思想,创新发展,赋予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新使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总署研究中心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提出的“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对标国际,开放引领;创新驱动,转型升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等原则,是顺应时代潮流,创新求变,促进综合保税区升级的总体要求。“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既直接对标我国高质量发展要求,也指明了打造高水平开放新平台的方向及路径。
《意见》围绕“五大中心”发展目标提出21项任务举措:
一是统筹两个市场,打造加工制造中心。包括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允许新设综合保税区提前适用政策,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等5项举措。
二是推动创新创业,打造研发设计中心。包括企业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赋予符合有关标准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最高信用等级,支持医疗设备研发等4项举措。
三是推进贸易便利化,打造物流分拨中心。包括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入区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便利货物流转,允许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促进文物回流等4项举措。
四是延伸产业链条,打造检测维修中心。包括允许区内企业开展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支持再制造业,创新监管模式等3项举措。
五是培育新动能新优势,打造销售服务中心。包括发展租赁业态,逐步实现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支持服务外包,支持期货保税交割,支持综合保税区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等5项举措。
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意见》提出的21项任务举措,内容详实,针对性强,含金量高,既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综合保税区现存的问题瓶颈,又着眼长远,促进引导综合保税区培育新业态,积聚新动能,培树新优势,集中体现为完善政策功能,着力打通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放管服”,着力解决“痛点”“堵点”问题;多措并举促进研发创新,着力培育新兴业态;率先复制推广创新制度,着力打造高水平开放新平台等五大亮点。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拓展对外贸易,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优化区域开放布局,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指示,以及国务院有关开放型经济建设的具体部署,海关总署在《意见》起草过程中,认真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会同14个部门进行了深入调研论证。
1990年至今,我国在改革开放不同时期,根据外向型经济发展需要,先后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跨境工业区6种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012年起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原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正加快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截至目前,我国共有140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中综合保税区共96个。
作为我国开放型经济建设的重要平台,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承接跨国企业转移、促进外贸增长、带动国内产业升级、稳定地方就业、推动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现进出口值5.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0.8%,占同期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16.9%。在两万分之一的国土面积上,产出了六分之一的外贸总量,直接带动就业岗位200多万个,真正实现了“小区域、大产出”。
按照《意见》,海关总署将继续做好牵头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发挥东部地区创新引领作用,促进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提高开放水平;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提升,推动符合条件的各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优化为综合保税区;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促进综合保税区发展的部门协调机制;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综合保税区设立、整合的审核和验收程序,加强安全准入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