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公布对华落地金属顶烫台及其部件反倾销案2009-2010年度行政复审终裁修改结果
2016年5月2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因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2016年4月6日判决维持美国商务部在广东佛山顺德永建日用品有限公司(Foshan Shunde Yongjian Housewares & Hardwares Co., Ltd. )诉美国一案发回重审中作出的第二次重裁结果,自2016年4月18日起,将进口自广东佛山顺德永建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落地金属顶烫台及其部件(Floor-Standing, Metal-Top Ironing Tables and Certain Parts)在2009年8月1日~2010年7月31日的倾销幅度由43.47%调整为33.43%。
2012年3月1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对进口自中国的落地金属顶烫台及其部件反倾销案行政复审终裁,裁定广东佛山顺德永建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3.47%,中国普遍倾销幅度为157.68%。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403.20.0011(烫台)和9403.90.8040 (金属顶和支撑件)。2012年3月22日,广东佛山顺德永建日用品有限公司就上述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2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该案发回美国商务部重审,但保持该案未决状态直至其于2014年12月30日对具有类似案件争点的Since Hardware诉美国案作出判决。2015年4月9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其在第一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重裁结果。2016年1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支持美国商务部作出的有关基于世界银行数据来推导经纪和处理费用及归零适用重裁结果,但将美国商务部基于集装箱尺寸对经纪和处理费用进行费用调整的事项再次发回重审,并建议美国商务部使用印度尼西亚海关编码 7217.10.00项下产品价值对广东佛山顺德永建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涉案产品进行估价。2016年3月29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其经第二次重审作出的行政复审终裁修改结果,裁定适用印度尼西亚海关编码 7217.10.00项下产品价值对涉案产品进行估价,且不对涉案产品作基于集装箱尺寸的港口及终点港处理费及文件准备费的费用调整。2016年4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判决维持上述二次重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因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的支持美国商务部第二次重裁结果的判决与美国商务部此前作出的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不一致,根据美国Timken Co. 诉United States, 893 F.2d 337 (Fed. Cir. 1990)一案判决结果中确立的Timken通知规则的要求,美国商务部应公开发布公告陈述此项不一致并公布重新作出的上述行政复审重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