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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2019全年海关重点政策梳理

作者:发布时间:2020-01-14 14:05:37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浏览次数:819

 2019 - 01

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请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应按照要求勾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即完成企业备案,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企业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 “企业管理”子系统查询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结果。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2019 - 01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流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

 

2019 - 01

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相关问题,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

 

2019 - 02

综保区动植物产品入境检验实行“先入区、后检测”监管模式

 

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监管模式。检验项目包括动植物产品涉及的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生物毒素、重金属等安全卫生项目。

 

2019 - 03

关于原产地证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自2019年3月25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等省(市)开展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改革试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打印证书种类详见附件。申请人在打印前需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上传原产地证书企业声明栏所需的电子签章和申办员电子签名。

 

2019 - 03

关于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的公告

 

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总署正式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等各项手续。启用出境加工账册的企业在办理账册项下货物进出口时,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进出口口岸。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2019 - 03

关于在外高桥港区试行出口“提前申报、运抵验放”通关模式的公告

 

对于在外高桥港区出口的本地清关货物,企业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可自主选择“提前申报、运抵验放”模式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备齐、集装箱货物装箱完毕并取得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后,可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海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

 

2019 - 04

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中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简称“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日本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日本的AEO企业。中日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在开展风险评估以减少查验和监管时,充分考虑对方AEO企业的资质;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在最大程度上进行快速处置;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络,以解决AEO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主要基础设施从贸易中断恢复后,最大程度上为AEO企业的货物提供快速通关。

 

2019 - 05

关于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海关核销联的公告

 

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并加盖企业公章。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

 

2019 - 08

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推广实行备案管理。具体试点内容包括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出口退税凭证;试点企业进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试点企业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2019 - 10

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在全国海关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对涉及CCC认证的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海关在检验时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对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措施需实施抽样送检的,按照海关实际风险布控指令执行。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2019 - 10

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发展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明确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办理要求。自2019年10月12日起实施。

 

2019 - 10

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

 

进口货物属于规定情形的,凭海关通知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进口货物准予提离后,由企业自行运输和存放,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销售或使用。其中属于规定情形的,需办结海关相关手续方可放行;收货人销售或使用进口货物依法应当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19 - 10

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改革工作。

 

2019 - 10

上海海关关于在外高桥港区试行出口“提前申报、运抵验放”通关模式的公告

 

自2019年10月8日起, 对于在外高桥港区出口的本地清关货物,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可自主选择“提前申报、运抵验放”模式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2019 - 11

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自贸试验区对海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从“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三方面制定了具体改革措施。

 

2019 - 11

关于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变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主要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理货报告”“运抵报告”“出口落装改配申请”“分拨申请”“分流申请”等报文格式,自2019年11月15日起实施。

 

2019 - 11

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

 

根据进出口企业先期了解进口商品样品归类的需求,海关总署对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对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人、申请范围、申请通道、海关回复期限、预先归类法律效力等事宜予以明确。自2019年12月20日起实施。

 

2019 - 11

关于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于出区域(场所)内销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除《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外,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019 - 12

关于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主要申报业务的公告

 

2019年12月16日起,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申报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其他申报通道仅作为应急保障使用。

 

2019 - 12

关于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公告

 

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自2019年12月24日起实施。

 

2019 - 12

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

 

海关总署研究决定对部分加工贸易业务办理手续进行精简和规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019 - 12

关于不再验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告

 

为保证《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商务主管部门自2020年1月1日不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以及外商投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向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时,海关不再验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019 - 12

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