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RCEP协定主要内容有哪些?
作者:发布时间:2021-06-29 15:25:53来源:浏览次数:1380
RCEP协定由序言、20个章节、4个部分的承诺表共56个附件组成,共计超过1.4万页,内容十分庞大,议题覆盖广泛。商务部国际司负责人介绍了RCEP在货物贸易、服务投资领域和其他规则的概况。
(一)关于货物贸易
第一,RCEP各成员普遍实现了较高的自由化水平。协定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主要产品是生效立刻降税到零和10年内降税到零,有望在较短时间内惠及各国企业和消费者。
从成员间的零关税水平来看。我国对东盟十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承诺的最终零关税税目比例均为90%左右。除老挝、柬埔寨、缅甸3个最不发达国家外,其余东盟成员、澳大利亚、新西兰对我承诺的相应比例均略高于我承诺比例。我对日本、韩国承诺的最终零关税税目比例均为86%,日韩对我承诺的比例则分别为88%、86%。
从企业关注的具体享惠产品来看。以几个东盟主要国家为例,如印尼在原有的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基础上,就加工水产品、化妆品、塑料、橡胶、箱包服装鞋靴、大理石、玻璃、钢铁制品、发动机、电视、汽车及零部件、摩托车等对我取消关税。马来西亚进一步就加工水产品、可可、棉纱及织物、化纤、不锈钢、部分工业机械设备及零部件、汽车、摩托车等对我开放市场。菲律宾进一步就医药产品、塑料及其制品、化纤及织物、服装、纺织品、鞋、玻璃及其制品、钢铁制品、发动机零件、空调、洗衣机等机电产品、汽车及零部件等给予我零关税待遇。我国也在原有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基础上,就菠萝罐头、菠萝汁、椰子汁、胡椒、柴油、部分化工品、纸制品、部分汽车部件等对东盟开放市场。如果想要了解各成员的具体降税数据,可以登录自贸区服务网,下载各国货物减让表进行查询,可以直观地看到关注产品的降税幅度和期限。
第二,RCEP在货物贸易领域的另一大亮点是原产地累积规则。如果说RCEP货物关税减让承诺是规划了国家层面的降税安排,那么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就是对企业层面如何享惠制定了新指南。原产地累积被广泛称为RCEP货物贸易领域最亮眼的成果。
根据原产地累积规则,在确定产品原产资格时,可将各RCEP其他成员国的原产材料累积计算,来满足最终出口产品增值40%的原产地标准,从而更容易享受到优惠关税。相关原产地规则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操作问题,稍后将会有海关总署的专家为大家详细讲解。
总之,原产地累积规则有利于我进一步扩大出口,有利于促进中间产品贸易,有利于稳定和强化区域供应链,是企业必须要认真掌握的。
第三,在货物贸易便利化方面,RCEP各成员还就海关程序、检验检疫、技术标准等达成了一系列高水平的规则。随着这些便利化规则的落地,RCEP将显著降低域内贸易成本,提升本地区的产品竞争力,逐步发挥贸易创造效应,给企业带来更多商业机遇,也给消费者带来更多选择和实惠。
(二)关于服务贸易和投资
服务贸易和投资同样是RCEP市场准入领域的重点内容,各成员服务贸易和投资开放水平显著高于各自“10+1”协定,显著提升了区域内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
1.在服务贸易开放方面,中方服务贸易开放承诺达到了已有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承诺的服务部门数量在我入世承诺约100个部门的基础上,新增了管理咨询、制造业研发等相关服务、空运等22个部门,并提高了金融、法律、建筑、海运等37个部门的承诺水平。其他RCEP成员国也承诺提供更大市场准入,有些国家还承诺对部分服务部门作出全面开放。从中方重点关注的服务部门来看,RCEP其他各方在建筑、工程、旅游、金融、房地产、运输等部门均承诺较大程度的开放,为我企业“走出去”、扩展区域产业链布局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2.在投资方面,RCEP投资章对原“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进行整合升级,在投资市场准入和投资保护等方面作出了全面、平衡的投资安排,实质上形成了当前亚洲地区规模最大的投资协定,有助于营造更加稳定、开放、便利的区域投资环境,为本区域吸引外资、促进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投资市场准入上,各成员国均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做出承诺。对我国来说,这是我们首次在国际协定中纳入非服务业投资负面清单,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5个领域作出高水平自由化承诺,大大扩展了清单内涵,提升了投资政策透明度。其他各方也均采用负面清单方式作出较高水平开放承诺。制造业方面,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除少数敏感领域外,基本全面开放。农、林、渔和采矿业方面,在符合一定条件或要求的情况下,各成员国企业也允许进入彼此市场,上述安排将为各国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机遇。
负面清单中承诺的开放水平,只能越来越开放、不能再回撤。这是一个强有力的义务,大大提高了市场准入的确定性,有利于增强区域内投资信心,促进区域上下游价值链的融合,完全契合党中央“中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的承诺。
3.在自然人临时移动方面,为促进各类贸易投资活动,各方承诺对于区域内各国的投资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各类商业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一定居留期限,享受签证便利。与以往协定相比,RCEP将承诺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可能跨境流动的自然人类别,总体水平均基本超过各成员国在现有自贸协定中的承诺水平,具有很高的政策透明度。对我国这样的贸易投资大国而言,签证便利、入境居留等长期是企业的重点关切,RCEP高水平自然人流动章的达成将打通区域内有关规则,进一步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和外国人才“引进来”提供更多政策优惠和确定性。
(三)关于各领域规则
RCEP拓展了原有多个“10+1”自贸协定的规则领域,对标国际高水平自贸规则纳入了知识产权、电子商务、贸易救济、竞争、政府采购等议题,作出符合区域特点和需要的规定。
关于知识产权,RCEP涵盖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广泛内容,在兼顾各国不同发展水平的同时,显著提高了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举个例子,我们通过RCEP谈判,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修改了《著作权法》,使得法院有权责令销毁侵权产品和侵权产品的制造材料和工具,这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关于电子商务,RCEP除规定了电子认证和签名、在线消费者保护、在线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跨境电子方式信息传输等条款,我国还首次在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自贸协定中纳入数据流动、信息存储等规定。例如,协定规定RCEP成员方应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认可电子认证技术,这使得在线合同的签署、电子支付的授权、网络交易的达成得到协定的全面保护和认可,为在本地区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的发展繁荣提供了重要保证。
此外,RCEP纳入贸易救济、竞争、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成员国之间开展公平贸易,反对市场垄断,保护消费者权益,并开展政府采购领域的合作。
信息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