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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法规维护权益

作者:发布时间:2021-10-19 10:20:57来源:国门时报浏览次数:827

 欧盟成员国执行欧盟高度统一、成熟、透明的市场管理体系,除了在转化欧盟指令为本国法规以及具体执行中略有差异外,其准入体系应被视为一致。在动植物检疫领域,欧盟的立法管理范围包括对欧盟内部行为的规范以及对欧盟以外第三国产品的规范。本文将带你进入欧盟动植物及其产品准入体系一探究竟。

 

主管机构

 

欧盟层面,欧盟理事会负责动植物检疫基本法规的制定及重大检疫问题的最终决策;欧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实施细则、提出经费预算、协助成员国开展检验检疫、核查疫情发生及处理情况、与非欧盟国家签订检疫协定并组织农产品进口预检等。对动植物检疫的监管涉及很多部门,如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SANCO)及其下设的食品兽医办公室(FVO)、欧盟兽医常务委员会、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欧盟食品链及动物健康常设委员会(SCFCAH)等,这些部门工作各有侧重、密切合作。

在成员国层面,各成员国均设立或指定了一个中央职能部门负责动植物检疫事务的协调,并统一管理本国的动植物检疫工作,且基本都隶属于农业(农渔食品、农林)部。如波兰农业部下属的动物检疫司和国家植物卫生与种子检疫总局分别负责动物和植物检疫工作,捷克农业部下属国家动物检疫局和国家植物检疫局负责动植物产品检疫等。

 

主要监管模式

 

一、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机制 

欧盟建立了6大类的生物安全管理名录,涉及有害生物、植物、植物产品及栽培介质等多达351种(类)。部分名录还根据有害生物在欧盟有无发生、植物(植物产品)是否源于欧盟、对象物关系整个欧盟还是特定保护区等,进行了细化分类,操作性极强。欧盟各个成员国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更为详细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如: 

《禁止传入传播的有害生物名录》; 

《禁止随特定植物或植物产品传入传播的有害生物名录》; 

《禁止传入传播的有害生物名录》; 

《禁止进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名录》; 

《满足特定条件方可进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名录》; 

《需采取特殊检疫措施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录》。 

欧盟认为,重组DNA技术有潜在危险,只要是通过重组技术获得的转基因生物,都要接受安全评价和监控。因此,欧盟建立了以工艺为基础的管理条例、指令及有关标准,对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使用、市场投放和标签等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波兰、保加利亚、克罗地亚等国则完全禁止转基因产品,更为苛刻。 

二、检疫审批机制 

欧盟注重通过调查、评估、检查、注册等手段,将输欧动植物及其产品安全监管链条前移至第三国,减轻各口岸的检疫压力。 

动物及其产品方面: 

欧盟对进口产品的第三国开展调查和评估后,发布准许进口动物产品的第三国清单;对第三国相关出口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注册后,发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录;制定兽医等同性协议;提出严格的出口国检疫项目和证书要求;并针对不同国家、地区制定特定的进口检查条件、检查频率。 

植物及其产品方面: 

欧盟采用的是注册和植物证书做法。进入欧盟不需要进口许可证,但首次向欧盟输入有关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物品的进口商必须按规定进行欧盟官方注册,并凭出口国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或植物健康证书进入欧盟。 

三、检疫查验程序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 

进口货物向边境检查站的兽医人员报检,现场检疫分文件审核、货证相符核查和物理检查三步。若进口动物产地的当地法规和欧盟法规并不完全一致时,就需要在符合条件的隔离检疫场进行隔离检疫。 

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不管产品最终流向至哪个成员国,原则上应在进入欧盟的第一个进境口岸进行检疫,特殊情况下,只要提供了特别保证,植物健康检查也可在目的地进行。欧盟进境植物检疫包括核对出口国官方证书、核对货证相符性、实货检疫三个方面。符合检疫要求的,在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即统一的植物护照)后,可在欧盟内部自由流通。对于含有植物源性产品的邮寄物品,只有在植物检疫机构的官员在现场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海关查验。 

进口检查中发现不合格,要采取退运、销毁、处置等措施的,需在检查官员的监管下进行相关处理,并通知注册厂家、边境检查站、成员国当局和欧盟,同时注销其证书和有关文件,产生的费用由进口方承担。 

四、疫情疫病应急、防控、处理机制 

欧盟整体建立有严格的疫情处理应急机制。欧盟有比较健全的动物疫病通报系统(Animal Disease Notification System,简称ADNS),可进行快速的双向信息传递:成员国发现风险信息时将即时通过系统报告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立即将信息传达给各成员国。 

对于植物疫情,欧盟要求无论是否列入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成员国首次发现新的有害生物,都要立刻报告欧盟委员会。一旦确定疫情随某一批产品传入,欧盟委员会将对产品流通过程进行追溯,并通知相关成员国采取必要的调查处理措施。 

五、动植物检疫风险分析 

针对动植物检疫风险分析,欧盟《一般食品法》明确指出风险分析应该由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三个相互联系的有机体组成,欧盟要求各相关机构和成员国都必须参与风险分析机制的运行。只有在将最终评估结果与一个或几个参照的风险水平进行比较后,决定是否视为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对其采取检疫措施。 

六、健全的官方兽医制度 

欧盟推行的官方兽医制度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完全一致,属于典型的垂直管理的官方兽医制度。欧盟在动物疫病防治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成功经验之一,就是采用官方兽医制度,即依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标准、准则和参考欧盟的法律,对动物饲养和屠宰、产品加工、运输、储藏、销售、进出口的全过程进行管理,把动物疫病防治和动物性食品安全的风险降到最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