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季度东盟国家技贸措施汇总
作者:发布时间:2021-10-29 14:17:57来源:浏览次数:2038
越南发布输华食品生产企业紧急实施注册登记要求
2021年10月21日,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下属国家动植物卫生与流行病学及检疫咨询办公室(越南SPS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输华食品生产企业紧急实施注册登记要求”的第221/SPS-BNNVN号公函。主要内容如下:
(1)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紧急指导输华食品生产企业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10月26日前,将注册卷宗送交国家食品安全主管部门;
(2)对于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管理的产品,应证明企业符合中方注册要求,并于2021年10月30日前按中方规定向中国海关总署办理注册手续;
(3)企业主动配合当地管理机构完成注册档案,确保按时完成;与中国的进口商和代理商协调,根据市场法规获取有关标签和包装的信息。
越南对中国的金枪鱼出口大幅增加
2021年9月上半月,越南对中国的金枪鱼出口同比增长332%。
据越南水产加工与出口协会 (VASEP)的消息,自2021年8月起,越南对各市场的金枪鱼出口呈下滑之势,但对中国市场的金枪鱼出口却大幅增长,尤其是今年9月上半月同比增长332%。
越南海关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正逐步增加对越南HS0304编码的冷冻金枪鱼和金枪鱼罐头的进口量。
越南水产加工与出口协会的金枪鱼市场研究专家阮霞表示,越南共有23家金枪鱼出口和加工企业对中国出口产品。若九龙江三角洲地区的疫情防控形势好转,企业复工复产、出口稳定,越南对中国的金枪鱼出口形势将保持高增长势头。
2021年前8个月,越南对中国的金枪鱼出口额达360万美元,同比增长63%。
越南发布关于香蕉、柑橘和柚子的国家标准草案
2021年9月21日,越南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发布了多项SPS通报,其中包括4项越南国家标准草案,涉及水果(香蕉、柑橘和柚子)的其质量要求和栽培使用价值等。该四项国家标准拟于2021年12月31日开始生效实施。通报主要内容如下:
1、G/SPS/N/VNM/130号通报:果树品种国家标准草案——优质树种和优质果园——第3部分:香蕉
2、G/SPS/N/VNM/132号通报: 果树品种国家标准草案——栽培和使用价值——第1部分:柑橘
3、G/SPS/N/VNM/133号通报: 果树品种国家标准草案——栽培和使用价值——第3部分:香蕉
4、G/SPS/N/VNM/134号通报: 果树品种国家标准草案——栽培和使用价值——第2部分:柚子
上述四项通报的评议意见反馈日期为2021年11月20日。
新加坡IMDA启动有关蜂窝设备的公众咨询
2021年10月13日,新加坡信息通信媒体发展管理局(IMDA)发布了《蜂窝设备安全要求技术规范草案》(IMDA TS CD-SEC第1期),以征询公众意见。
该规范定义了在蜂窝网络上实施的设备设计和管理的最低技术安全要求,以更好地保护通信网络在连接效率领域免受安全威胁。它还最大限度地减少单个蜂窝设备的漏洞,确保这些设备在访问控制和无线(OTA)更新领域得到更好的保护。
该规范适用于支持GSMA TS.34 v5.0的连接效率要求第7节-物联网设备连接效率指南的蜂窝设备,并且还受制于符合IMDA物联网技术规范(IMDA TS IOT)或IMDA蜂窝移动终端技术规范(IMDA TS CMT)。
有关各方可以在2021年10月27日之前向IMDA提出意见和建议。
新加坡食品局发布食品企业安全保证新机制(SAFE)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
2021年10月25日,新加坡食品局(SFA)发布消息称预计实施食品企业安全保证新机制(SAFE),根据该机制,在食品安全保证方面有良好记录的食品企业以及具备确保更好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能力和系统的食品企业,将有资格获得许可证期限延长的奖励,具体延长期限根据良好记录进行区别。
该机制预计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并将适用于零售和非零售食品企业。预计将有23000家食品店纳入该机制。
SAFE将取代现有的分级制度,目前关注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跟踪记录,以便在2023年实施机制后达到预期的奖励级别。
新加坡IMDA延长住宅网关执行新要求的截止日期至2022年5月1日
2020年10月12日,信息通信媒体发展局(IMDA)发布了新加坡住宅网关(RG)或家庭路由器的增强安全要求,该要求于2021年4月13日生效。IMDA给了一年的宽限期用于遵守该技术规范,即宽限至2021年10月12日。
然而,由于行业和RG供应商的要求,IMDA已决定将符合现有RG/家庭路由器技术规范的时间延长至2022年5月1日。
符合技术规范并在IMDA注册的RGs/家庭路由器需要在设备或其包装上同时贴上IMDA的合规标签和CSA的网络安全标签。
新加坡发布《2021年食品(修订)条例》
2021年9月14日,新加坡食品局发布《2021年食品(修订)条例》。
据通知,这套修正案对《食品条例》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允许使用新的食品添加剂和配料,扩大现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修订食品中重金属的最高限量,使其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以及确保立法的连贯性。此修订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生效。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sfa.gov.sg/docs/default-source/default-document-library/circular-on-food-(amendment)-regulations-2021-(14sep2021).pdf
泰国就食品营养标签相关标准征求意见
2021年8月31日,泰国公共卫生部发布食品营养标签相关等4项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4项草案分别是营养标签格式、每份食品量的确定方法、每日营养素摄入量参考值、营养声称等。
上述4个草案意见反馈期截至9月30日。
泰国拟修订果酱果冻标准
2021年8月31日,泰国食品管理局拟修订果酱、果冻标准。主要修订内容为:
(1)修订果酱、果冻等产品定义;
(2)各种果酱、果冻产品的质量标准。具有一定的风味特征,固形物含量、酸度要求及多种水果做成的混和果酱含量要求等;
(3)微生物卫生指标:大肠菌群、酵母菌和霉菌等要求;
(4)添加剂添加要求。不得使用甜味剂;
(5)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6)包装容器及标签要求。标签中需显示的内容及标识方法;
(7)过渡性规定。
本标准发布之日前获得授权的果酱、果冻和及其生产商、进口商允许销售,过渡期不得超过两年。该标准意见反馈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
新加坡IMDA发布了新的SRD标准
2021年8月22日,新加坡IMDA发布了短程设备(SRD)的新标准:IMDA TS SRD 2021。新SRD技术规范的主要信息如下:
1. 所有通信产品都需要EMC和安全测试报告(所有产品都需要符合EMC class B要求)
2. 现有频率增加了功能,以满足更广泛的SRD应用:
新加坡拟修订冷冻鱼中磷酸盐最高水平
2021年8月27日,新加坡食品局拟修订冷冻鱼中磷酸盐最高水平,意见反馈期截至10月27日。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议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第5段中提到的“冷冻鱼、鱼片和鱼制品,包括软体动物、甲壳类动物和棘皮动物”中磷酸盐的标准。磷酸盐的最大使用量为2.2 g/kg(以磷计)将被纳入今后的食品法规中;
(2)不允许使用磷酸盐的冷冻鱼制品的范围:符合速冻生鱿鱼标准(CODEX STAN 191-1995)的产品、符合《直接食用或深加工用生鲜鲍和鲜冻或冷冻鲍鱼标准》(CODEX STAN 312-2013)的产品、符合《速冻无内脏和去内脏的鳍鱼标准》(CODEX STAN 36-1981)、产品符合《活的和生的双壳类软体动物标准》(CODEX STAN 292-2008);
(3)允许使用的磷酸盐类型没有变化,只有根据《食品法规》允许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磷酸盐才能用于给鱼保水上光。 背景:冷冻鱼通常通过用饮用水浸渍或喷洒来上釉,从而在鱼的表面形成一层冰。目的是保护鱼在冷藏过程中免受脱水和氧化的影响。磷酸盐可用作保湿剂,作为该上釉工艺的一部分。
马来西亚拟对《1985年食品法规》的过敏原食品类别和部分食品中农药及残留限量进行修订
2021年8月11日,马来西亚通过WTO发布了G/SPS/N/MYS/50和G/SPS/N/MYS/51通报,马来西亚卫生部、食品安全和质量局拟分别对1985年食品法规中的过敏原食品分类和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限量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1. G/SPS/N/MYS/50:修改1985年食品法规的第11(5)款,将过敏原食品类别“花生和包括大豆在内的坚果和坚果制品”改为“花生、大豆及其制品”和“除椰子外的树坚果及其制品”,旨在与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保持一致。
2. G/SPS/N/MYS/51:修订1985年食品法规的第十六附表,新增了三种农药(cymoxanil, florpyrauxifen-benzyl 和flupyradifurone)及其在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规定现有农药(dinotefuran 和 lufenuron)在新增加的两个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
序号 |
农药名称 |
食物类别 |
最大残留限量(mg/kg) |
1 |
酰脲氰cymoxanil(新增) |
番茄 |
0.05 |
2 |
氯氟吡啶酯florpyrauxifen-benzyl(新增) |
黄瓜 |
1 |
3 |
氟吡呋喃酮flupyradifurone(新增) |
大米 |
0.2 |
4 |
呋虫 dinotefuran |
茄果(新增) |
0.7 |
5 |
虱螨脲lufenuron |
精米(新增) |
0.01 |
两项通报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均为2021年10月10日。
印度尼西亚食品和农产品的进口程序解读
印度尼西亚作为东盟区域的第一大国家,有严格的食品和农产品进口程序,小编对印度尼西亚的食品和农产品进口程序,包括进口程序的管理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加工食品注册、注册程序、时长以及一些产品的特殊要求进行解读,以便对我国食品和农产品出口印尼提供参考。
一、进口食品主管机构
1、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印尼语缩写为“BPOM”)从卫生部独立出来,成为印尼国家层面具体负责食品监督管理的机构,负责包括对食品补充剂、加工食品进行上市前的评估和预警、上市后的监管,并负责产品的注册。
2、农业部
农业部是农业方面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动物、鱼类和植物检疫法》《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进出口安全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农业部下属的农业检疫局(IAQA)负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3、贸易部
贸易部是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进口许可的主管单位,包括制定外贸政策、参与外贸法规的制定、划分进出口产品管理类别、对进口许可证的申请管理、指定进口商和分派配额等事务。
4、海洋渔业部
海洋渔业部负责《渔业法》的实施,监管与鱼类资源相关的养殖和利用及由此产生的与环境相关的所有活动,包括从产前工作到生产、养殖直至销售的渔业经营系统内开展的所有活动。
5、卫生部
卫生部是印尼主管卫生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卫生部负责对食品的进口实施监管。
二、进口食品法律法规
1、《1934年贸易法》
《1934年贸易法》是规范印尼贸易政策的基本法律,另外,印尼食品相政策法规还包括《渔业法》、《动物、鱼和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政府条例法》、《动物检疫政府条例》、《进口活鱼的检疫要求》、《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进出口安全管理措施》、《关于食品中有毒物质含量最大限量的印尼国家标准》(SNI 7385:2009)、《关于食品中微生物含量最大限量的印尼国家标准》(SNI 7388:2009),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际条约及多双边协定。
2、《食品法》
印度尼西亚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框架主要是以《食品法》为基础,规定了包括有关食品加工、贮藏、包装、标签、运输的基本规定,以及食品添加剂和转基因等,基因改造也适用该法范围。
3、食品添加剂相关法规
食品添加剂相关法规主要包括2004年有关食品安全、质量和营养的第28号政策法规,2012年有关食品的第18号法规,2012年印度尼西亚卫生部有关食品添加剂第033号法规。2014年1月起,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陆续颁布各项食品添加剂具体安全限量法规。
4、农药残留相关法规
2015年农业部颁布了《关于进出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的农业部部长规定》(2015年第4号部长令),法规于2016年2月实施并进行多次修订,规定了蔬菜、水果、谷物、豆类、果仁、茶叶六大类共103种植物源性食品的农药残留最大限量。
5、微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相关法规
2011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确定食品内微生物和化学污染物最大许可限量的条例(第HK.03.1.23.04.11.03724号)。
6、食品标签相关法规
2000年7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食品标签及广告要求(No.69/1999政府法令),要求标签上要明确说明所用成分,尤其是食品添加剂。此外,还规定其他要求,如某种食品经过辐照处理或含有转基因成分,也应该在标签上标识。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工食品标签的要求(No.31/2018政府法令),规定了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零售食品标签必须包含产品名称、产品注册号等信息,同时要求补充标签应在清关前(到达印度尼西亚领土前)贴上,并必须与产品注册号申请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的标签一致。
三、进口程序
1、加工食品注册
(1)注册范围
所有进口零售包装食品在销售前,必须在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进行注册(国内生产的食品也要求进行注册),获得注册号,但下列产品除外:
家庭内工业生产的食品;常温下保质期最长为7天的食品;实验、个人消费用的少量样品,这种少量的样品和实验是基于对入境许可申请的评估;不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仅用作原料的加工食品;根据消费者需求,少量直接在购买者面前销售的散装食品;快餐;仅经过(收获后)简单加工的食品,包括洗涤、剥离、干燥、研磨、切割、盐腌、冷冻、混合和/或漂烫,且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用于卷绕、打蜡或上光剂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注册)。
(2)注册程序及相关要求
新产品进入印尼的注册分三种类型:新注册、变更注册(更改数据)和重新注册(注册号到期前6个月至10天进行)。注册程序共分为两种:一般注册/手动注册,快速注册/电子注册
(3)注册文件要求
一般文件要求:食品制造商/供应商需提供详细要求和产品样品进行商品注册,可将样品寄给当地代理商或进口商,由当地代理商或进口商进行注册。
确定风险等级的文件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收到商品制造商/供应商提供的注册文件要求后,需对商品进行评估和检测,确定商品风险等级。
2、进口许可证SKI
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颁布法规No.30/2017及29/2017,取代法规4/2017及5/2017,对食品及食品原料产品的进口进行控制。要求所有进口食品,包括加工食品的每一批次执行进口许可(Entrypermit,印尼语缩写为SKI)制度。
3、货物清关
进口文件应简明扼要、语言简单、内容完整,如果文件齐全,货物达到很早,当天即可完成清关。如果文件不完整,可能需要几星期时间完成清关。目前,印尼政府正努力实现进口产品在入境口岸的平均停留时间不超过4.7天。
四、进口具体产品特殊要求
1、新鲜果蔬
2016年11月,农业部发布了第55/2016号法规,该法规要求从认可食品安全控制系统的国家进口的产品必须在线提交“预先通报”;来自未认可食品安全系统国家的产品必须提供预先通报和印尼政府认可实验室的分析证书(COA),此分析证书主要是关于农药残留限量等的分析证书。
2019年,农业部(MOA)颁布了两项新规定:关于园艺进口法规(农业部条例第39/2019号)和关于大蒜、葱、辣椒等发展战略园艺商品的法规(农业部条例第46/2019号)。规定果蔬类进口商可随时提交进口建议(IR)请求,而本年度的进口建议请求可在上一年度的11月提交。
2、酒精饮料
酒精饮料(不论进口或当地生产)被定义为“受监督的货物”,根据第74/2013号总统令,这些货物的分销和销售由政府投资管理局控制。在印尼分发的酒精饮料必须符合关于甲醇含量、微生物和化学污染以及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标准。
3、肉禽产品
要求出口肉类企业提供产品的清真证书,该证书由印尼清真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进口商必须在提交给农业部家畜和动物卫生服务总局(DGLAHS)的动物源产品许可信(SRP)中注明进口产品和市场目的地(餐馆、酒店、餐饮、加工、零售等)。该许可信可随时申请,但所获许可信必须在其公布后3个月内用于向农业部申请进口许可证。
4、宠物食品
印尼进口宠物食品仍然受到(其他动物产品)各种规定的管制,由于宠物食品一般含有动物源性产品,进口商必须先获得国家农业部家畜和动物卫生服务总局批准,才可从宠物食品生产加工厂进口宠物食品。
5、稻米
大米只能作为食品加工原料进口,不得对外销售。进口仅限于以下品种:100%碎米,100%碎糯米,碎米不超过5%的粳米、米粉、全麦糯米、泰国香米、茉莉香米、印度香米、其他稻米。非加工原料用大米进口只允许由印尼政府的国有公司进口。进口大米须经贸易部核准进口。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或截止到12月31日,以时间先到为准。所有进口大米必须实施装运前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