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措施动态
作者:发布时间:2022-10-13 13:42:14来源: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浏览次数:466
欧盟《食品接触再生塑料法规》正式发布
2022年9月15日,欧盟委员会正式通过了(EU)2022/1616《食品接触再生塑料法规》,该法规将取代(EC)No 282/2008,且将于2022年10月10日正式生效。新食品接触再生塑料法规要求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继续根据相关标准对所提交申请的再生过程进行评估,并对新技术是否适合用于回收过程提供基础意见。同时,各成员国作为监管委员会成员,也可以监督新食品接触再生塑料法规的执行,并在EFSA评估后对回收过程是否批准发表相关意见。
欧盟新食品接触再生塑料法规中,制定了适用于塑料再生过程的详细规则,包括再生塑料的来源、收集分类和去污等过程的控制,从而保证除去可能的污染物确保其安全性。相比于(EC)No 282/2008,新食品接触再生塑料法规对于再生塑料合规文件和标签等也做出了新的要求。此外,新食品接触再生塑料法规中制定了一套评价程序用于评估新(再生)技术是否适合于食品接触塑料的再生,这可以有效地支持再生技术的创新和开发,并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应用到未来的食品接触材料回收中。新法规还建立了欧盟回收商对再生过程、再生设备、设备场所、再生计划和新技术的登记制度,会在新法规生效后的几个月内推出,这不但有助于提高再生塑料产品对主管当局和消费者的透明度,也将极大地促进对再生塑料质量的控制。
目前,环保安全的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处处体现在食品接触材料上。因此,在欧盟、韩国、美国等均有回收料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依据,如果企业想生产、使用再生塑料,都要按照法规的要求获得批准。海关提醒:相关制造商、贸易商应及时跟进法规动态,深入了解有关塑料再生过程的规则要求,以指导生产;同时,要用好过渡期,在确保其再生工艺和产品完全符合新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及时向EFSA提交再生工艺注册的申请或进行新技术的评估申请,以确保产品安全进入欧盟市场。
(鄞州海关 郭蔚冉 数据分中心 陆琛 供稿)
【农食产品】
欧盟修订打击非法捕捞活动法规适用产品排除清单
2022年9月8日,欧盟官方公报网站发布(EU)2022/1479号实施条例,修订(EC)1005/2008号法规(建立合作系统以预防、打击和消除非法或未经报告和批准的渔业捕捞活动法规,简称IUU法规)。主要内容为修订附件I(法规适用的渔业产品的排除清单),将原清单由10大类(未列明具体HS编码)扩充到13类127个编码,新增其他淡水鱼的新鲜或冷藏冷冻鱼片(03044910)、新鲜或冷藏太平洋鲑鱼鱼片(03044100)、干燥、盐渍或熏制的扇贝(不论是否带壳或煮熟)(03072910)等多种产品类别。该条例自公报发布第7日起生效。
长期以来,持续不断的非法捕捞对全球渔业造成重大危害,为保护地球海洋渔业资源,FAO 制定了打击非法捕捞的行动计划,欧盟、美国等国家先后加入行动计划。针对非法捕捞行为建立了入境信息申报、合法证明验证、黑名单管理等制度,凭借其先进的渔船管理和信息化水平,欧美等国家对非法捕捞的管理措施逐渐演变成一种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水产品成本、门槛方面产生影响。
海关提醒:一是熟悉了解欧盟渔业新法规的变化情况,深入研究新法规的内容,提前按新法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二是建立和完善出口水产品追溯体系,建立捕捞水产品证明和文件检查相关制度,做好自捕和进口水产品原料进厂的验收和登记工作,注重并确保水产品来源合法;三是深入实施多元化战略,走市场多元化和产品多品种化道路,积极开拓非洲、中东、中亚、东欧、俄罗斯等新兴出口市场,尽可能减少和分散贸易风险。
(鄞州海关 郭蔚冉 供稿)
日本发布有机加工食品标准
2022年9月1日,日本农林水产省网站发布第18号公告,制订《有机加工食品标准》。该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术语、定义和分类:有机加工食品包括有机农产物加工食品、有机畜产物加工食品、农畜产物加工食品等类别,其中非有机成分(包括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等)含量不得超过5%;(2)有机加工食品生产管理要求:包括制造、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卫生管理和过程控制;(3)有机加工食品生产过程中允许添加的辅料清单;(4)终产品标签要求:产品名称应当标注为“有机XX(XX为加工食品名称)”或“XX(有机)”等。值得注意的是,与旧版标准相比,新版标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中删除了酪蛋白、明胶和乙醇,与我国现行有机食品可添加剂清单规定不同。
有机食品是指由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按照严格的要求进行生产和加工,并经过独立认证机构认证,达到有机生产标准的农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出现以及人们对于健康、纯天然食品的追求,有机食品越来越受到人们青睐。世界许多国家也对有机食品管理和认证作出了相应规定。日本严格执行有机食品认证制度。早在1992年,日本农业水产省就制订了《有机农产品蔬菜、水果特别表示准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要点》。2001年4月1日,日本正式实施有机食品法(即《日本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简称JAS法),规定只有符合JAS法规要求的产品,才允许使用JAS标志。至此,日本开始实施根据食品法典指导原则制定的关于有机农产品和加工品的相关法规及其认证体系。今年5月25日,日本农林水产省公布了日本JAS法修订法案,其中涉及有机酒类的JAS认证,规定符合现有加工食品法规的酒类可以在新法实施日(10月1日)进行有机认证。由于葡萄酒等酒类需要在现有标准中追加添加剂(如二氧化硫),只有在JAS有机加工食品标准修订后才能进行认证(修订后的公示定于明年初进行)。日本此次修订有机加工食品标准,旨在进一步保障有机食品生产和消费安全,同时也将提高我国出口门槛。
对此,海关提醒相关企业,一方面,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的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等要求,严格按照日方要求组织生产,加强对辅料、添加剂、加工助剂等的检测,合理使用非有机成分物质;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国外客户的沟通交流,及时关注并了解日本关于有机食品的相关标准法规动态,提高标签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标签审核,确保出口产品持续符合日本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避出口贸易风险。
(大榭海关 章依群 供稿)
新西兰发布进口观赏用活蟹卫生标准草案
2022年9月5日,新西兰发布G/SPS/N/NZL/694号通报,针对从日本进口的蜘蛛蟹和从澳大利亚圣诞岛进口的椰子/强盗蟹、红蟹和蓝蟹发布《进口卫生标准》(草案)并接受评议,该标准草案规定了从日本进口日本蜘蛛蟹(Macrocheira kaempferi)、从澳大利亚圣诞岛进口椰子/强盗蟹(Birgus latro)、红蟹(Gecarcoidea natalis)和蓝蟹(Discoplax celeste)必须满足的最低卫生要求,主要就进口观赏用活蟹涉及的管圆线虫、寄生亚目等足类动物、奇特全毛亚纲纤毛虫、血卵涡鞭虫和血卵涡鞭虫近似种、藤壶、对虾白斑综合症病毒等6种风险因子提出风险管理措施,并就进口上述观赏用活蟹的检疫流程提出建议,该标准还包含了出口主管部门使用的官方证书模版。该标准草案评议期截止日为2022年10月17日。
海关建议广大外贸企业适时关注此信息,与外商签订从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椰子/强盗蟹、红蟹和蓝蟹的合同时,可将管圆线虫、寄生亚目等足类动物、奇特全毛亚纲纤毛虫、血卵涡鞭虫和血卵涡鞭虫近似种、藤壶、对虾白斑综合症病毒等6种风险因子不得检出作为合同条款,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镇海海关 陈俊 供稿)
【化妆品】
泰国修订再填充化妆品标签补充法规
2022年9月19日,泰国发布通报,拟修订再填充化妆品标签补充法规。该法规规定,再填充化妆品的即时包装上至少应显示以下信息:(1)化妆品产品名称;(2)制造商/进口商名称;(3)商店名称和地址;(4)再填充散装产品的批号;(5)再填充产品的生产日期;(6)填充日期;(7)使用说明。同时指出,其他强制性标签信息应符合“化妆品标签”B.E.2562(2019)法规的相关内容,其中包括完整成分清单、生产国、有效期和特殊预防措施(如有)。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二维码、传单、小册子、吊牌、展示板等方式提供。
海关建议相关出口企业:一方面,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泰国化妆品相关标准及法规更新情况,制定研究对策,提高合规意识,及时做好调整工作;另一方面,加强企业自检自控能力,加强生产管控,严格按照新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符合进口国最新要求。
(鄞州海关 林晨 供稿)
欧盟修订化妆品CMR物质清单
2022年9月16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2022/1531号法规,修订(EC)1223/2009号法规关于在化妆品中使用被归类为CMR物质(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的附录(附录II化妆品禁用物质清单、附录III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和附录V化妆品准用防腐剂清单)。该法规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后20日生效,其中关于CMR物质的禁令于2022年12月17日生效。
本法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修订了法规(EC)第1223/2009号附录II和附录III。在附录II中增加四氟乙烯(CAS号:116-14-3)、3-甲基吡唑(CAS号:1453-58-3)、噻虫嗪(CAS号:153719-23-4)等14种禁用物质。在附录III中增加了限用物质水杨酸甲酯(CAS号:119-36-8)。尽管水杨酸甲酯被分类为生殖毒性2类物质,但SCCS(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评估认为其在不超过浓度限制前提下在化妆品中的使用是安全的。因此添加水杨酸甲酯作为化妆品中的香料成分、调味剂和舒缓剂(不得用于6岁以下儿童制剂,“牙膏”除外)同时更新了使用限量如下:驻留类肤用产品(面部彩妆、喷雾/气溶胶身体乳、喷雾/气溶胶除臭产品和醇基香水除外)和驻留类发用产品(喷雾/气溶胶产品除外):0.06%;面部彩妆(唇部产品、眼部彩妆及眼部卸妆产品除外):0.05%;眼部彩妆及眼部卸妆产品:0.002%;驻留类发用产品(喷雾/气溶胶产品):0.009%;喷雾/气溶胶除臭产品:0.003%;喷雾/气溶胶身体乳:0.04%;淋洗类皮肤用产品(洗手液除外)和淋洗类发用产品:0.06%;洗手液:0.6%;醇基香水:0.6%;唇部用产品:0.03%;牙膏:2.52%;6-10周岁人群使用的漱口水:0.1%;10周岁以上人群使用的漱口水:0.6%;口腔喷雾:0.65%。(2)对N-(羟甲基)甘氨酸钠(CAS号70161-44-3)的监管条款进行了修订,删除了附录II第1669条关于该物质的禁用规定,同时作为化妆品防腐剂添加到附录V中,并规定最大使用浓度为0.5%(无论来源如何,需证明N-(羟甲基)甘氨酸钠在投放市场的混合物中可释放甲醛的浓度<0.1%w/w,否则不得使用)。
海关提醒相关出口企业:一方面,要高度关注欧盟(EU)2022/1531号法规变更内容,特别关注新增化妆品禁用物质、水杨酸甲酯在各种产品中的使用限量以及新法规生效的时间节点,持续关注欧盟化妆品相关政策法规变动及更新;另一方面,要提高合规意识,完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做好禁用物质和限量物质筛查,选择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出口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出口要求。
(技术中心 吕雪梅 苟勇 中东欧处 江舒文 供稿)
欧盟修订化妆品中香味过敏原标签法规
2022年9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G/TBT/N/EU/924号通报,发布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化妆品中香味过敏原标签的第1223/2009号法规的修订草案。该草案建议,如果额外的香味过敏原在免洗产品中的浓度超过0.001%,在冲洗产品中的浓度超过0.01%,则应在化妆品的包装上单独标示;草案对这些物质的名称进行了一些更新和简化。以上更新将通过对第1223/2009号法规附件III的修订完成。
香料在化妆品中使用广泛,因此对香料敏感或敏感性皮肤人群在选购时,标签是重要的参考依据。欧盟2009年公布了化妆品法规EC No.1223/2009,规定符合“在不可冲洗型化妆品中含量≥0.001%,在可冲洗型化妆品中含量≥0.01%”条件时,化妆品香料中26种致敏原物质必须在化妆品标签上予以标注。此次欧盟修订,要求额外的香味过敏原也需要标签标注,是为避免消费者因无法获知产品中香料的具体添加情况而可能出现选用不当造成安全问题。
化妆品香料安全性问题至关重要。目前,我国现行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都未明确致敏原香料成分在化妆品中的安全浓度限量,也未强制要求在化妆品标签上标注香料致敏成分名称,仅要求标注“香精”字样。对此,海关提醒相关企业:要提高防范敏感意识和标签标识合规意识,深入了解此次修订具体要求和与以往规定相比的主要变化,提前做好应对,还要关注生产过程中相关原辅料、添加剂的使用,加强对化妆品中致敏原香料的检测,重视出口产品标签问题,以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输入国要求,避免引起贸易风险。
(大榭海关 章依群 鄞州海关 郭蔚冉 数据分中心 万晓磊 供稿)
【医疗器械】
澳大利亚修订医疗器械特殊器械识别监管框架
2022年9月14日,澳大利亚发布G/TBT/N/AUS/145号通报,拟修订医疗器械特殊器械识别(UDI)监管框架。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澳大利亚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性能和质量,并改善需要医疗器械患者的健康状况。
2021年2月,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了对《1989年治疗品法案》的修订,以建立UDI数据库并引入相关要求。为了保障该系统的正常运行,需要在《2002年治疗用品(医疗器械)条例》中对建立UDI数据库进行规定。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受符合欧洲和美国标准的医疗器械标签;在设备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应用UDI提供和维护数据的豁免;UDI相关费用和收费标准;UDI标签和相关支持文件存在的潜在监管风险等。
据统计,今年第一季度,我国与RCEP成员国家的医疗器械贸易总额达74.7亿美元,占我国医疗器械对外贸易总额的21.78%。其中,我国与澳大利亚的贸易总额为12.47亿美元,同比增长227.82%;出口额为11.78亿美元,同比增长243.31%;进口额为0.69亿美元,同比增长84.89%。从出口医疗器械产品类型来看,2022年一季度我国出口澳大利亚金额占比最大的是IVD试剂,出口额达2.61亿美元,占比为75.97%;其次是医用敷料和口腔设备与材料,出口额分别为0.25亿美元和0.12亿美元,占比分别为7.41%和3.63%。
海关提醒相关企业,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医疗器械特殊器械识别(UDI)监管框架的修订内容,提高合规意识,重视出口产品安全性、性能和质量,必要时可求助相关机构对相关出口产品进行相应的质量检验和符合性验证,提前化解出口风险,为出口业务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鄞州海关 林晨 供稿)
【化矿产品】
越南公布管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草案
2022年9月15日,越南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发布G/TBT/N/VNM/238号通报,公布了《关于产品、货物和设备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阈值的国家技术法规草案》。该法规草案规定在产品、货物、设备以及含有POPs的原材料、特定部件中含有POPs的最大允许限量,适用于检验和评价含有POPs的原材料、产品、货物和设备的质量。适用于在越南境内从事POPs以及含有POPs原料、产品、货物和设备进口、制造、使用和合格评定活动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法规草案附表1列明了管控POPs物质清单及其最大允许限量,包括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全氟新烷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烷磺酰氟,六溴环十二烷、短链氯化石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等七类物质,附表2、附表3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原料、产品、货物和设备中POPs的取样方法及分析方法。该法规草案应当在正式批准颁布之日起6个月后实施。
海关建议相关企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是指人类合成的能持久存在于环境中、通过食物链累积,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化学物质。越南公布管控POPs法规草案,旨在响应《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推动POPs的淘汰和削减、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POPs的危害。相关企业应关注该法规草案的批准实施进程,更加重视出口越南原料、货物和设备中POPs管控,及早向授权检测机构申请合格评定,并规范加贴标签,做到合规。
(宁海海关 田明超 供稿)
美国拟将PFAS从农药产品惰性成分清单中删除
2022年9月13日,据美国联邦公报消息,美国环保署(EPA)发布2022-19008号条例,拟将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从经批准的农药产品惰性成分清单中删除。
农药产品惰性成分(Inert Ingredient),也被称为农药内源助剂,是指除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的,任何被添加在农药产品中,本身不具有农药活性和有效成分功能的,但有助于提高或者改善农药产品理化性能的单一组分或者多个组分的物质(水除外),在提高农药药效,改善药剂性能,稳定制剂质量等多方面都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的日益重视,农药助剂的安全性受到越来越多关注。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er and Polyfuoroalkyl Substances,简称PFAS)是指包含至少一个完全氟化碳原子的一类人工合成的有机氟化合物的总称,包括全氟辛酸(PFOA)、全氟辛基磺酸(PFOS)、其他全氟烷基类醇、酯等等。由于PFAS物质具有难降解、远距离迁移等性质,会在生物体中蓄积,对人类和环境造成持久伤害,近年来,全球针对PFAS的管控热度不断攀升。
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农药生产、出口和使用大国,此次针对美国在农药产品领域发布的PFAS管控要求,海关提醒相关企业,一方面,要及时跟进美国有关政策变化和法规动态,关注PFAS使用,加强对农药助剂PFAS成分的筛查管控和残留的检测,确保出口符合美方要求,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损失;另一方面,出于高效能、低用量、毒性低、易降解、对环境安全的农药助剂发展方向趋势和需求,在我国还未正式出台农药助剂禁限用名单且未在农药助剂领域管控PFAS及限值的情况下,企业也要加快研究开发,积极寻求安全、适宜替代物,加强农药领域对助剂的严格控制和管理,提高农药产品质量,确保农产品和食品安全。
(大榭海关 章依群 供稿)
【电子和信息技术产品】
国际电工委员会拟发布多个IEC家用和类似用途安全新版标准
近期,IEC(国际电工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了多个家用和类似用途产品的安全2022版标准的预发布版本(也就是最终草稿版本),该2022版标准提供了从2022年8月至2022年9月期间大约40天的投票期,如无意外,在投票期结束后将正式公布。
此次发布的标准一共涉及电熨斗(IEC60335-2-3)、剃须刀(IEC60335-2-8)、电热毯(IEC60335-2-17)、储水式热水器(IEC60335-2-21)、蒸汽清洁器(IEC60335-2-54)、蒸汽挂烫机(IEC60335-2-85)、个人运输工具(IEC60335-2-114)等7种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此次标准的主要变化在于上述内容和IEC60335-1:202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通用要求保持一致,同时新增加了一些概念,对相关产品明确了一些测试要求,修订了增加了一些新的测试项目。另外,相对于老版标准,2022版标准均明确直流供电和电池供电的产品也在范围内。
随着IEC60335-1:2022版标准的发布,IEC标准体系成员国家也将逐步采用,相关国家的家用和类似用途产品的安全的特殊要求标准也必将会跟随新版标准进行修订,以适应家电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中国是全球家用电器产品生产基地,在此,海关提醒相关出口电器类产品生产企业,要及时跟踪研究,要密切关注出口市场产品的TBT通报信息,如有需要,企业可以联系当地海关对新标准提出评议意见,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同时还要掌握新版标准的确切实施时间,提前做好与客户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沟通和确认,按照新标准,做好相关产品差异性项目的验证检测,在新版标准正式实施前,做好产品认证证书的更新,确保生产的产品满足新标准要求。
(技术中心 陈大果 慈溪海关 黄伟群 供稿)
墨西哥发布移动终端设备接收警报信息技术规范
2022年9月13日,墨西哥联邦电信委员会(IFT)发布《技术规范IFT-011-2022:可利用无线电频谱或可连接到电信网络的移动终端设备技术规范 第3部分:用于风险或紧急情况通知的蜂窝广播服务》。该标准规范了移动终端设备通过蜂窝广播服务(CBS)接收和处理由于风险或紧急情况引起的警报消息的相关要求,包括在移动终端设备上支持蜂窝广播服务、移动终端设备接收警报消息的信道、移动终端设备上警报消息的显示格式以及移动终端设备上警报消息的声音信号和振动频率等要求。该技术规范预计于2023年3月11日生效(发布后180天)。
蜂窝广播服务(CBS)是为移动服务传播警报消息的最有效机制,因为它在人口稠密的地区具有秒级的传递时间。具备该功能的移动终端设备(手机和/或智能手机)便于及时、准确、免费和不受限制地接收因风险或紧急情况而产生的警报消息。海关提醒相关出口企业:一要密切关注相关出口贸易国家对移动终端设备使用蜂窝广播服务的最新要求,针对相关技术准入要求及时调整产品供应策略;二要对相关出口产品要及时做好检验检测,及时取得有关国家的技术认证,避免由此引发贸易损失。
(保税区海关 朱晖 供稿)
美国能源部更新外置适配器能效测试程序
2022年8月19日,美国能源部(DOE)发布公告,更新了外置适配器(EPS)的能效测试程序,主要内容如下: (1)更新外置适配器的定义,不包含商业工业电源;(2)更新外置适配器的能效测试适用范围,排除了内部转换电压的主要负载不是给单独终端产品供电的外置适配器的测试要求,例如带USB输出端子的消费类电子产品,带USB输出的灯具产品等;(3)更新输出线的要求,应使用适配器自带的输出线或制造商推荐的输出线来做测试,如果适配器没有带输出线,制造商也没有推荐,则须使用3英尺长的输出线;(4)将外置适配器的测试方法分为两大类,第5部分是非自适应外置适配器的测试方法,第6部分是自适应外置适配器的测试方法;(5)对于单一电压多个输出的外置适配器,参考了内置电源的测试方法来计算系数;(6)增加了关于非外置适配器功能的详细说明,允许在不影响外置适配器功能的情况下,断开非外置适配器功能后去测试。新的测试程序将在2022年9月19日生效,并从2023年2月15日起强制执行。
海关建议相关企业:一是要及时了解美国能源部关于能效产品的测试方法和程序,特别要强化对标准更新信息的学习,多关注美国官方网站的最新动向;二是要提前按法规要求对产品进行评估,如使用新的原辅料、关键零部件,须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的能效等级进行专项检测;三是要认真研究国外各类通报召回的产品及其质量问题,抓准能效要求的关键环节,提升对产品能效的把控力。
(北仑海关 张新 供稿)
【轻工纺织】
加拿大发布复合木制品甲醛排放指南
2022年8月12日,加拿大卫生部发布了一份指南,对复合木制品的甲醛排放提供更多的指导和解释。该条例将于2023年1月7日生效,但层压产品的测试和第三方认证要求将从2028年1月7日开始适用。
早在2021年7月,加拿大发布了《复合木制品甲醛排放法规》(SOR 2021-148,简称《法规》),对复合木板和层压产品以及含有此类产品的成品的甲醛排放进行监管。该指南进一步细化甲醛排放的管控要求,尽可能地与美国的《有毒物质控制法》第六章“复合木制品的甲醛标准”保持一致,并包含与硬木胶合板(HWPW)、中密度纤维板(MDF)、薄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PB)和层压产品的甲醛释放标准等有关的规定。该指南还包括第三方认证计划、对使用超低排放甲醛树脂(ULEF)和无添加甲醛树脂(NAF)制造的产品的奖励,以及产品标签、认证机构(AB)和第三方认证机构(TPC)。
木制品是我国的重要出口商品,目前中国已经是世界上木材最大的消费国、加工国和贸易国。为有效应对这一新标准法案,海关建议国内木制品出口企业从“抓管理、强自身”入手,主动作为,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密切关注加拿大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标准及标签等相关要求,加强与国外客户的沟通,尽早做好应对准备;二是加强对原辅料的管理,抓好合格供方评定,尽量使用已经通过CARB认证的企业的原辅料、使用无甲醛添加胶粘剂生产的板材,把好源头关;三是及时调整生产工艺,建立健全出口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体系,以保证出口产品的甲醛释放量能符合输入国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