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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产品进出口指南酒类产品进出口指南

作者:发布时间:2022-10-24 13:56:30来源:国门时报浏览次数:609

 中国制酒历史源远流长,品种繁多,名酒荟萃,享誉中外。随着中外交流日益频繁,进出口酒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扩大。本文带大家一起了解酒类产品分类、进出口指南等内容。

一、分类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定义,蒸馏酒是指以粮谷、薯类、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勾兑而成的饮料酒。发酵酒是指以粮谷、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蒸馏酒或发酵酒的配制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和(或)食用酒精等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根据我国《饮料酒术语和分类》(GB/T 17204-2021),饮料酒是指酒精度在0.5%vol以上的酒精饮料。该标准将全部饮料酒按大类分为发酵酒、蒸馏酒以及配制酒,每个大类下再进一步划分小类如啤酒、葡萄酒、白酒等。

二、进口指南

(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进口酒类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向海关总署注册。

1.企业注册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国家(地区)、生产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申请注册酒类种 信息。类、生产类型、生产能力等信息。 

2.注册申请材料应当用中文或者英文提交。相关国 家(地区)与中国就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按照 双方约定执行。 

3.企业可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 或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门 户 网 站(https://www. singlewindow.cn)——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 统申请境外注册。 

(二)进出口商备案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 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备案。登录“互联网+海关”全 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 cn),点击“企业管理和稽查”板块后,再点击相应按钮填写 信息。同时,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提 交完整的纸质申请资料,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 责。

海关提示:已获得备案的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发生变化 时,应及时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进口申报

 1.申报企业向海关提出报关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 cn)进行报关业务申报并将随附材料一同以电子版形式上 传。 海关提示:进口酒类通过单一窗口系统申报时,应根 据产品名称选择正确的货物名称和检验检疫代码。

2.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要求填报。 

(1)进口商或其代理商应在进口酒类“货物名称”栏 上注明品名和品牌,并逐一填写原产地、规格、数重量等 信息。 

(2)进口商或其代理商进口预包装葡萄酒应在申报时 将货物中文和英文名称信息填写在“货物名称”一栏中;产 区(外文)和酒庄信息(外文)填写在“备注”一栏。 

(3)进口酒类申报应提供由酒类生产国/地区出具的 原产地证明,其中美国输华葡萄酒的“葡萄酒出口证书”和 日本输华酒类提供的原产地证书版本应与中国海关与美 国、日本协商确定的证书版本一致。 海关提示:酒类进口商要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 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四)合格评定 海 关 会 根 据 布 控 指 令 等 监 督 管 理 要 求 对 进 口 酒 类 开 展 单 证 审 核 、实 货 检 查 、标 签 检 验 、感 官 检 验 、取 样 送 检 等 检 验 措 施 ,并 结 合 各 项 检 验 结 果 开 展 合 格 评 定 。

 申报资料符合规范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 知企业进行补正。进口酒类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 进口。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 安全、健康、环境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酒类进口商, 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 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酒类不能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 责令酒类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海关提示: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是食品检验重要项目 之一,无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酒类不得 上市销售。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 则》(GB7718-2011)等相关要求外,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中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 康”等警示语,生产日期可标示为“生产日期”“包装日期” “灌装日期”或“包装(灌装)日期”。

 三、出口指南 

(一)出口酒类生产企业备案 

企业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或中国出口食 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出口食品生 产企业备案。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口酒类企业核发“出口食 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二)出口申报 

酒类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出口酒类时应当依法向海 关如实申报。 

(三)产地检验检疫 

出口酒类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 监管申请。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酒类出口申报前监 管申请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酒类实施现场 检查和监督抽检。出口酒类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 符合要求的,由海关出具证书,准予出口。不符合要求的, 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关出口酒类可 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 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四)口岸查验 

海关对出口酒类在口岸实施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 准出口。 

(五)出口酒类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海关应当对辖区内出口酒类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 生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 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应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提请启动风险会 商,并向上级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