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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贸研究】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落地实施对策与建议

作者:发布时间:2022-11-15 10:53:49来源: 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服务平台浏览次数:1106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实施, RCEP的落地实施将对中国及整个区域的贸易、投资及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技术性贸易措施作为RCEP协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RCEP成员进行货物贸易的重要依据,开展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政策落地对我国影响的对策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中国与其他RCEP成员的贸易情况入手,对RCEP成员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及特点进行分析,通过中国与其他RCEP成员在标准和认证等方面的合作机制研究,分析中国在实施RCEP协定中技术性贸易措施领域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 RCEP成员技术性贸易措施概况
1. RCEP成员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特点

1995-2022年2月,RCEP成员通报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总量达13,704项,TBT和SPS通报基本各占一半。其中,中国、韩国、日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量最多。在东盟十国中,通报技术性贸易措施数量最多的是泰国,其次是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总体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RCEP成员技贸措施通报数量较多,但发展中国家成员通报数量近年也有明显上升趋势,

2. RCEP成员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特点

东盟国家多采用国际标准;技术法规体系相对完善,但在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存在短板。日韩标准体系范围极为广泛,技术法规与国际对接水平高,合格评定体系较为严苛。澳新国家标准化机构联合制定澳新相关领域的标准,可占到两国标准总量的8成以上。在考虑是否引入技术法规时,澳新政府与相关行业和消费者代表进行磋商,通过开展法规的产品和市场影响评估,并形成法规影响声明,阐述技术法规可能带来潜在风险的原因,并给出规避风险的建议,消除监管和非监管措施带来的不利影响。澳新接受与国家试验管理协会(NATA)签订合格评定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所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报告,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国外产品进入澳新两国市场。

二、RCEP协定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条款的特征分析
1.  RCEP协定相关条款与WTO/TBT协定的对比

RCEP协定对各成员在TBT相关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持鼓励态度,并明确信息交流与合作具体内容。主要涉及与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建议、技术援助或能力建设;政府和非政府合格评定机构之间共同利益事项;在有关区域和国际组织制定和实施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的工作中,就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合作。

标准是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技术支撑,RCEP协定在TBT领域加强了与国际标准差异的透明度要求。相关条款指出:如缔约方制定国家标准需要对相关国际标准内容或结构进行修改,应另一缔约方请求,该缔约方应当鼓励其标准化机构提供标准内容和结构方面的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

WTO/TBT协定中给出一些成员不履行采用国际标准义务的例外情形,而RCEP协定减少了例外情形的种类,以推动成员采用国际标准,避免因标准问题阻碍正常的国际贸易。相关条款指出:不制定、不采用或不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对国际标准内容和结构的修改。不再提及WTO/TBT协定中的例外情况。

2. RCEP协定相关条款与WTO/SPS协定的对比
(1) 风险管控更加开放

对风险进行管控是SPS领域措施体系的核心。WTO/SPS协定要求成员在相关措施出台前开展风险评估,但却没有对评估细节进行规范,一些成员因此在风险评估时过于随意,评估透明度不高、评估程序进展拖沓,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设置贸易壁垒的手段,主观阻碍相关产品进入其市场。RCEP协定就这一问题进行了针对性布置,将风险评估拓展为风险分析,要求进口成员在开展风险评估时提供信息窗口,便于出口成员了解相关程序和进展,为出口成员提供参与和监督的平台,限制了进口成员以此设置贸易壁垒情况的发生,降低正常贸易受阻风险。

(2) 紧急措施更多互动

WTO/SPS协定中的“紧急措施”是指成员在遭遇如突发疫病威胁境内人类或动植物安全等紧急情况时采取的措施,措施在通报时即生效、不留征求意见期,但需给出实施的正当理由,这类措施经常成为各成员的贸易保护工具。为了应对这一难题,RCEP对紧急措施出台的程序进行了阐述,从信息通报、评估审查、实施理由环节对措施发布成员提出更加细致的要求,也为受影响成员的参与提供了渠道,形成更多互动,有利于促进措施出台的科学合理,减少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

(3) 进口检查更有依据

WTO/SPS协定对货物贸易的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进行了规范,对于成员进口检查提出要求。RCEP协定进口检查在“优先考虑WTO/SPS委员会相关决定以及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基础上,专门用一节对相关要求进行了细化,条款更具操作性。具体看,RCEP协定强调进口检查与风险评估的有机结合,鼓励成员根据进口产品风险制定检查程序;在发现货物的违规而禁止或限制进口成员的货物时,应及时通报该成员及其企业;就与出口货物相关的重大或重复卫生或植物卫生违规,与受影响成员进行协商,共同解决违规问题。

三、中国实施RCEP技贸措施面临的挑战与建议
1. 挑战
(1) 体制机制方面

RCEP协定在技贸措施领域提出更高的透明度要求,倒逼各成员提高技贸工作能力水平。如:RCEP协定强调通过电子方式履行透明度义务,要求口岸货物扣留情况进行通报,对于本国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性进行说明等。透明度要求将对各成员技贸工作体系的有效运转提出极大考验,在我国,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涉及面广、关联性强,需要多个部门统筹协调,否则透明度的提高就会暴露整个工作体系的短板,成为其他成员“攻击的靶子”。

(2) 标准体系方面

RCEP成员之间标准体系差异较大,标准互认难度很大。原因之一是RCEP协定仍然没有明确哪些标准组织制定的标准是国际标准,即使是国际公认的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ITU,也没有明确指出他们所制定的标准就是国际标准,而协定规定的国际标准的六项原则也难以界定哪个组织的标准就是国际标准,这给协定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困惑;原因之二是各成员在实施以国际标准(ISO、IEC、ITU)为基础制定各国标准的TBT协定原则时把握的尺度不一样,不同成员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不同,已采用国际标准的版本也不尽相同。另外,有些成员国内部标准体系复杂,同类产品即使在本国也难以做到标准统一。

(3) 合格评定方面

合格评定互认是RCEP协议的重要贸易便利化举措。RCEP在认可WTO/TBT协定的等效性原则基础上,对于技术法规的等效性承认、合格评定结果的互认提出了更为硬性和细化的要求。然而,RCEP部分成员,特别是一些东盟国家认证认可制度体系不够健全,部分国家尚未成为认证认可相关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未签署双边互认协议。以上因素限制了RCEP范围内的合格评定互认,贸易便利化的“功效”大打折扣。

(4) 风险因素方面

RCEP部分成员是技贸大户,且与我国贸易关系存在不稳定因素,存在一定的风险。RCEP成员中,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出台技术性贸易措施比较频繁,我国产品对其出口遭遇技贸壁垒频率高、影响大。这些国家与我国双边关系有不确定的政治因素,时常会影响贸易,加之关税措施空间不断缩小,技术性贸易措施成为其调节与我国贸易的主要手段,在以往屡见不鲜,企业因此受损严重。另外,我国与RCEP一些成员存在产业趋同问题,个别成员因此会采用隐蔽性更强的技贸壁垒进行产业保护。这些因素给我国技贸措施监测体系建设、预警体系建设以及措施储备建设下达了“任务书”和“时间表”。

(5) 产业冲击方面

RCEP部分成员的产品对我产业存在较大冲击,技贸措施的保护力度较以往会有所下降。国内弱势产业将受影响,如:东盟地区的服装产品、农食产品等因土地、劳动力成本优势,较我国内产品更有价格竞争力,在没有措施保护的情况下,这些产品对我国内相关产业冲击或将进一步加大,实际上准入门槛的降低也会给进口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一定风险。此外,国际市场出口竞争压力也相应增大。协定实施后我国出口产品将在更加开放的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提升的要求更高、更紧迫,需进一步研究成员市场的准入要求,在生产上补齐短板,在推广上有的放矢。

2 .建议

RCEP协定能否给我国企业出口带来预期红利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技贸措施工作开展是否得力。及时识别RCEP非关税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风险挑战,多措并举进行布局与应对至关重要,一是促进规则标准的“软联通”,推动合格评定结果互认合作;二是开展成员间技贸措施合作,加强技贸措施沟通协调;三是加强技贸政策顶层设计,鼓励技术创新研发与支撑;四是支持企业练好内功,提高用好协定规则能力与水平;五是深化成员措施研究,针对不同贸易伙伴分类施策。只有做好技贸措施相关工作,才能借力RCEP平台加速实现我国双循环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