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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筹划:合法合规规避额外关税

作者:发布时间:2019-08-15 08:25:10来源:国际商报浏览次数:557

 “客观地说,能被排除征税的商品是有限的。针对大多数没能被排除征税的商品,企业还可以从关税筹划的角度来寻找风险规避。”管健表示,一件商品出口到一个国家须交纳的关税是由海关估价、海关分类和税率、原产地、关税的减税措施这四个因素综合决定的。相应地,关税筹划也可以围绕这四个方面展开。其间,相关方必须要依照现行的国际协定、国际条约和相关国家国内法的规定合理地规避关税,而不是弄虚作假或逃避关税。

海关估价是由交易价值即商业买卖交易金额,加上包装费用、中间费用和版权许可费等综合决定的。在税率固定的情况下,原则上产品的进口价格越低,交的进口税费就越少。管健建议,在符合关联方海关定价规定和市场原则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尽量降低出口价格。同时,关税原则上并不针对与交易相关的许可、研发和安装等服务或技术费用征收。在交易定价之外,企业可以对交易价格进行分解,在合法合规的范围之内,将服务和技术从交易价值中剥离,另立合同进行交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纳的关税。

在海关分类方面,主要是核对商品是否在被额外征税的商品清单之列,是否存在被划归到其他海关分类的可能性。“在美方对华商品发起额外关税征收之前,不少企业不大关心商品税号归类,在出口的过程中多是大概归类了事,但现在具体归类产生的影响就完全不同了。”管健介绍道,有的企业把商品归到未被征税的税号项下;有的企业往上游走,在商品被征税后改为出口未被征税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有的企业往下游走,在半成品被征税后增加生产环节以未被征税的成品出口;还有的企业将被征税的不同商品进行组合后再出口,使组合的商品不被征税。

原产地问题是很多企业关注的。美国加征关税针对的是原产自中国的商品,如果商品没有原产自中国,就可以不用加征关税。原产地规则包括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根据美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自贸协定中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各方商品基本上是以零关税自由通行的。与之匹配的一整套原产地规则会针对每类商品进行严格、详细的约束。相对而言,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一种不成文的规定,适用的是最惠国税率。这种原产地规则更多依赖于一系列海关案例。

两类原产地规则都分别包括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比如大豆在墨西哥种植、收割并储存,这就是百分之百从墨西哥获得的,可以依据完全获得标准。但在全球分工合作的情况下,很多商品的原产地很难进行简单判定。比如苹果手机是在大陆组装的,但其中很多零部件和元器件可能来自于日本、韩国或台湾。为此,实际性改变标准会考虑产品名称、性质变化、原材料占比、最终用途、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增值等众多因素,来判定商品的最本质特征是由生产过程赋予的还是由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赋予的。根据现行的美国签订的自贸协议,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实质性改变标准大概有三类:税则归类改变、从价百分比以及制造或加工工序。比如美韩自贸协定规定,只有漂白、染色等特定的精加工工序在韩国完成,才能认定此纺织品原产自韩国。关税筹划需要结合美国与不同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相应地改变生产流程和设计,达到原产地规则标准,从而规避美国加征的关税。

对于关税减免,管健表示,美国海关法有自由贸易区、保税仓库、临时进口、进料加工等制度安排,中国企业可以结合相关规定,与进口商协商改变贸易方式。如此前以一般贸易进口加工成品后复出口的,可以转为以进料加工的贸易方式进口,规避美国加征的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