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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对比:RCEP与中国-韩国自贸区

作者:发布时间:2021-04-13 17:22:00来源:广州海关浏览次数:969

 问题一:两个自贸协定对原产货物的定义基本相同,并且韩国也是RCEP成员方,是不是目前能够申请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的货物,全部都可以申请RCEP原产地证书呢?
解读:对生产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的货物,RCEP和中韩自贸协定分别设定了不同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PSR清单),可以申请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的货物能否申请RCEP原产地证书,要看该货物是否在RCEP的PSR清单内,是否符合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小编提示,由于降税幅度和降税进程的安排,针对不同货物,两个协定的税率会有所差异,不能笼统地认为RCEP就一定比中韩自贸协定税率更低,认真核定后再选择需要申请原产地证书的种类。另外,中韩自贸协定还有特定货物处理的相关要求,满足要求的部分成员方境外加工货物也纳入原产范畴,这一点需要留意。
问题二: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方式,RCEP增加了直接/累加公式,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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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累加法和扣减法实际内涵没有本质不同,只是计算方式更为灵活,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公式进行计算。
问题三:RCEP除了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中定义了微小加工之外,在协定第二章货物贸易第六条第五款也定义了微小加工,而中韩自贸协定只是在原产地规则里定义了微小加工。应该如何理解?
解读:RCEP两处关于微小加工的定义虽然完全一致,但前者针对来自RCEP成员方之外的非原产原料,用于判定RCEP原产资格,即判定货物是否可以签发RCEP原产地证书;后者针对的是来自RCEP成员方的原料,用于判定RCEP原产国,即该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应该适用于哪国税率,两者需要加以区别。
问题四:RCEP规定,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够合理表明构成生产过程的货物(间接材料)应当视为原产材料,而中韩自贸协定无此规定,是否意味着RCEP计算区域价值成分的方式比中韩自贸协定的更加宽松?
解读:中韩自贸协定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公式只有扣减法,按照扣减法的计算方法,间接材料实际也算作了原产材料;RCEP的累加法将间接材料一并纳入原产材料累计。因此,两者间不存在任一“更加宽松”的情况。
问题五:RCEP也有直接运输规则的要求,经非成员方(如:香港)的货物是否需要跟中韩自贸协定一样提供《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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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RCEP直接运输规则规定:应进口成员方海关要求,应当提交中间成员方或非成员方的海关文件或其他适当文件,包括商业运输或货运单据(如航空运单、提单、多式联运或联合运输单据)、有关货物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财务记录、未再加工证明或进口成员方海关可能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问题六:RCEP的原产地证明与中韩自贸协定有何不同?
解读:中韩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证明只有原产地证书一种。RCEP原产地证明包含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原产地声明的效力与原产地证书等同。这就意味着,出口商只要向海关提出申请,经过核准,就可以自行开具原产地声明来证明出口货物的原产资格,享受RCEP协定项下货物的关税优惠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