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相关政策解读
作者:发布时间:2021-09-02 15:04:55来源:国门时报浏览次数:1295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完善跨境电商发展支持政策,在全国适用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完善配套政策;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管理;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稳步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和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等。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汇总梳理了海关支持跨境电商发展方面的有关热点问题,为企业办理跨境电商业务提供政策指引。
一、什么是跨境电商B2B出口?
“跨境电商B2B出口”全称“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相关企业应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根据企业经营模式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二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
二、相关企业如何办理跨境电商B2B出口通关业务?
(一)申报。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跨境电商B2B出口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或海外仓订仓单电子信息,物流企业向海关传输物流电子信息。
(二)检验检疫。对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三)查验。海关根据布控指令实施查验。依企业申请,海关可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优先安排查验。
(四)转关。通过H2018系统通关的跨境电商B2B出口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进行转关。其中,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通关管理系统申报的,可将货物品名以总运单形式按“跨境电商商品一批”录入。
三、什么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1239)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其中,“网购保税进口业务”,是指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以保税模式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
四、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通关管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二)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进口政策的商品,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
(三)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应对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身份信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五、什么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版)》由财政部、发改委、海关总署等13部门联合发布,包括1413个商品税号编码。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的城市(地区),清单内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证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适用范围以外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监管要求执行,“二线”出区时参照个人物品监管要求执行;依法需要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如何办理跨境电商进口退换货?
(一)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三)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七、如何办理跨境电商出口退换货?
(一)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二)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四)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八、跨境电商从业者需要特别关注的法律义务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