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RCEP 推动我国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
作者:发布时间:2023-02-14 14:59:15来源:浏览次数:375
核心观点
RCEP有助于提高“引进来”的吸引力。RCEP的成功签署对于促进东盟国家及日韩对华投资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指出,RCEP“将显著推动区域外商直接投资增长”。全球动态一般均衡模型(GDYN)的预测结果显示,到2035年,RCEP将带动区域投资累计增长1.47%。
RCEP成员国之间已形成上下游比较优势
日本、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在科技创新、先进制造和现代服务、贸易和航运等领域都有较强实力。RCEP的签订将加速资本、服务、技术等要素流动。首先,新的外资准入规则消除了在成员国设立公司并进行商业运作的阻碍,将带来更开放的投资市场。RCEP投资准入条款要求成员方不得歧视外国投资者,并向RCEP成员方投资提供最惠国待遇,对核心投资资产的保护、投资设施征用赔偿、公平和公正待遇、冲突与内乱造成的损失赔偿以及投资资产自由转移等相关议题均作出规定,保留各方在特别敏感领域进行监管的权力,保留各国采取行动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的权力。其次,RCEP成员国简化投资程序的举措将增加跨国合作活力。最后,RCEP还包含了成员国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强调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RCEP间接达成了中日韩自由贸易协议。日本作为对华主要投资国,中日之间无自由贸易协定,关税的下调和投资准入规则将对中日经贸合作产生促进作用。日本曾在1995-1997年、2001-2004年、2011-2013年的三个时期出现了对华投资高潮。2013年以后陷入低谷,不及高峰时期的一半。2020年暴发新冠肺炎疫情对在华日资企业带来了巨大影响。调查显示,人工费和采购等成本上涨是在华日韩企业经营的最大不利因素。目前,日本企业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尚未达到其来华投资的预期目标。日本对欧洲直接投资占其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40%以上,对美国直接投资占30%以上,而对华直接投资仅占2%左右。从长期看,中国仍将处于日本在亚洲投资体系的核心位置,中日经济之间的优势互补性、中国产业升级和城市化所创造的市场活力及中国经济的成长性等,都将继续吸引日本企业对华投资。
目前,韩国对华投资占其对外投资的比重为9.4%。韩国几乎所有的制造业类在中国都有了生产基地。相比之下,金融、保险、物流等服务业领域的投资所占比重不大。中韩在制造业领域正在从互补逐步走向竞争,两国未来的产业合作方向将转为新兴产业,如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
新加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主要由两国政府主导,中新中小企业间的合作相对较少,民间企业投资活跃度不高。在吸引新加坡投资方面,未来应加紧对接发展战略,发掘合作新增长点。
RCEP生效后带来的新挑战不应忽视
RCEP生效后,更加开放的同时,也意味着转型升级将面临开放竞争的新挑战,不应忽视。
挑战之一是更加开放的环境。投资方面,成员方均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5个非服务业领域投资作出较高水平开放承诺,提高了各方政策透明度。各方对服务贸易也均作出了高于各自“10+1”自贸协定水平的开放承诺。此外,RCEP还纳入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现代化议题。在更少的关税保护、更多的市场调节、更公平环境下与全球企业同台竞技,本土企业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
挑战之二是更加充分的竞争。近年来,东盟国家凭借廉价的生产要素、相对宽松的投资限制、部分产业链的完善及自由贸易的市场环境大力吸引外资。RCEP生效后,在电子、机械、汽车及其零部件等领域,日韩高端制造产品将加快进入中国市场,而与此同时,东盟国家的劳动力成本优势进一步放大,将加剧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东盟转移的趋势。另外,相关产业在东盟形成产能后,产品返销中国与国内产品形成竞争,本土企业将面临加速技术革新、提升制造业综合竞争力的压力。
挑战之三是规则领域的更高标准和要求。RCEP的投资章节包含了公平公正待遇、征收、外汇转移、损失补偿等投资保护条款,以及争端预防和外商投诉的协调解决等投资便利化条款。在竞争领域,RCEP在促进反垄断、消费者保护等领域达到较高水平;在政府采购领域,各方就积极开展政府采购信息交流和合作、提供技术援助、加强能力建设达成共识。这就要求政府和企业加快对标RCEP的规则要求,梳理目前存在的不符措施,围绕进一步扩大开放,提升标准,完善规则,制定提高行政透明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具体改革方案。
挑战之四是现有短板将制约RCEP的合作效果。一是实体经济发展压力大,生产经营成本偏高,土地空间有限,工业增加值率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差距,需要加快构建更加先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二是原始创新能力不强,创新型人才总量与创新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三是营商环境还有差距,政府决策水平、服务管理水平还不高,规则公开透明、监管公平公正、服务便利高效、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仍欠缺,一些政务服务没有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办理,事中事后监管能力亟待提高。四是城市管理还比较粗放,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完善。
以高水平开放吸引外资
第一,坚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当前,由于新冠疫情影响深远,我国经济恢复的基础不牢固,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仍然较大,外部环境则动荡不安,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明显上升。对中国而言,采用投资负面清单制度不存在难度,最需要解决的是敏感行业的开放,真正打开特定垄断领域对外企、民企的开放之门,放宽能源、电信、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教育等领域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宽前沿技术领域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扩大金融业、航运业等对外开放,落实外资企业在金融服务、政府采购、补贴政策、出资方式等方面的国民待遇。
第二,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链。新冠疫情对中国所处的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的冲击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进口渠道受阻影响国内产业链;二是外部市场萎缩,出口受阻;三是疫情导致的全球产业链迁移重组。实现高质量发展是“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应抓住各市场主体加快产业链供应链重新布局及全球制造业呈现知识化、数字化、服务化、绿色化的趋势,加快推进我国新型工业化进程。一是优化产业政策实施方式,补短板,强长板,加速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发展研发设计等高附加值制造环节和产业链条短、科技含量高的先进制造业。二是继续发展金融、航运等现代服务业,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三是拓宽国际合作链条,以RCEP为把手,构建以中国掌控核心环节、周边国家配套生产的产业链循环体系,主导区域产业链,同时加快我国的产业链全球布局,鼓励比较优势明显的产业主动嵌入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产业链中。
第三,着力营商环境的整体升级。坚定不移把优化营商环境向纵深推进,将外资企业的感受作为提升营商环境改革效果的一个检验标准。2023年,长期疫情发展和经济形势仍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预计,欧洲企业还须观望一段时间,才能决定是否增加在华投资。如何重建投资者对中国市场的信心,是接下来要应对的一大挑战。一是要提高决策水平,提高政策的透明和可预测性。二是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协调解决疫情对外资企业经营造成的困难和问题。三是抓住机遇,着力城市营商环境的整体升级,建设吸纳优质资本、优质技术的世界级经济平台。
第四,提升与日韩的双向投资水平。日韩企业对中国政府在节能环保、物流和知识产权领域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抱有较高期待,包括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完善通关、物流、运输等相关方面的制度建设,提高供应链效率等。应加快中日韩自贸区建设,打造RCEP+高水平自贸协定,抓紧推出一批面向日韩大企业的重点合作项目,建设面向日韩的国际合作园区,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吸引日韩的重点高科技骨干企业到园区投资发展,高能级专业化特色园区在吸引日韩投资合作的同时,也将有力地带动制造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第五,加速与东盟的产业链供应链融合。RCEP使东盟各经济体从供应链的重新配置和区域化中获益,也将加速中国东盟产业的深度对接,双方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前景也更加广阔。一方面要尽早启动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建设,全面实施并适时推动升级RCEP,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RCEP带来的整合功能,利用与东盟十国之间出口结构重合度较高的特点,在产业链方面形成垂直分工体系。
第六,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目前我国仍缺少全球性投资贸易布局,缺少自主贸易渠道和自主商品品牌,RCEP的签署,将有助于我国进一步优化区域产业链,应积极参与到全球贸易渠道体系的战略竞争和布局中去,通过调整双向投资布局,以投资带贸易,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业分工效率,并以此建立自主国际贸易产业组织体系,加快向全球高端价值链迈进。
第七,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坚持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依法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目前我国在商品和要素的流动型开放方面已有很好的基础,下一步要探索在知识产权保护、数字经济、跨境数据存储、金融和电信服务开放、竞争中立、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开展更大力度的探索和压力测试。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